电浅谈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2)
2014-03-18 01:12
导读:3.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指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的行为。在电子商
3.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指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的行为。在电子商务中一些企业通过良好的服务、广泛的宣传形成驰名品牌,其域名也广为人知。有些企业就注册和其相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作链接标志。当被用作链接的标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时,就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可见混淆行为可以通过或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而对网站域名包括网站标识和内容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品牌,更多的是对网络服务的质量和网络交易安全性及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也使整个电子商务界的交易面临困境和信任危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更为困难。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通过更改企业主页上的邮箱链接或服务器上的邮件管理器配置等方式盗窃商业秘密网站擅自公布商业秘密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商l也秘密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黑客人侵、破坏等行为更是严重威胁商业秘密的安全。 5.域名纠纷。域名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域名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地址,而是一种在因特网上代表企业形象祀商誉的商业标识符号。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牲的特点,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活,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有些设立抱怨网站,这些网站在他人公司或商标之后加上谩骂或丑化的的文字,随着技术的步,出现了使用自然语言访问互联网络实名它可以说是外加的一种域名。现已出现了把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为网络实名的纠纷案;有的还把知名人物注册为域名等等。这些现象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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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阳止用户使用对方软件。如“百度l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采取了用自己的软件注册表信息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的措施,可以认定双方均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阻止了用户使用对方软件,导致双方原本平等地接受用户的选择,变为只有一方能被用户选择,另一方丧失了被选择的机会。
利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采用Frame加框技术分割网页视窗,将他人网站呈现在自己网站上,当浏览者点击超链接时,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会出现在此网站某一区域,而此网站页面上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面前,而且地址栏中网址仍是原网站的,让浏览者误以为链接的内容是网站自身的一部分。用户也就因此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利用关键字技术。这是指投机者利用埋设技术以关键字的方式把他人的驰名商标写八自己的网页,当浏览者利用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投机者以此来搭便车,提高点击率。
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和其他网站签订排他性协议,约定不得在其网站置放任何竞争者的网络广告,或者向用户发送竞争者的促销电子邮件,否则即为违约。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为了吸引网民点击、上网,在网上开展了设立奖励一套住房、一辆汽车、美国旅游等各种抽奖活动,吸引网民,提高上网率。以及利用技术优势垄断经营等。
三.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的防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进行规制,对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新表现可以归八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直接扩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那时中国还没有出现电子商务,因此未对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直接、特别规定。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止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电子商务中独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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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大量涌现。而法律没有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制定规则,现实中又不能不解决这些问题。随着一些重大案例的裁判;一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有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如在2001年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网络域名纠纷司法解释。这个解释直接针对我国最突出的网络域名纠纷,创造性地解释了法律,为各级法院裁判相关案例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电子商务的秩序。司法解释具有及时性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与实际需要的差距,弥补立法必然滞后的缺陷。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