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题目探讨(4)
2014-05-10 01:02
导读:(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和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购买力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发布一般性的贸易信息和先容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3)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划分方法的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种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费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营业利润;凡是属于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进法律、法规之中。
5.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收征管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6.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专业税收人才。税务治理部分应加大科技投进,对税务职员进行国际税收、法律、计算机、财务会计,财经
英语等专业知识的
培训,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竞争机制,进步稽查职员财务软件的操纵水平,使税务职员的整体素质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