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系统发展的对策(3)
2014-08-10 01:04
导读:3.3 实现在线支付经营主体银行的自身制度创新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在线支付的经营主体仍将是占据金融中枢地位的贸易银行。贸易银行应以其传统的人才
3.3 实现在线支付经营主体银行的自身制度创新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在线支付的经营主体仍将是占据金融中枢地位的贸易银行。贸易银行应以其传统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上风参与到在线支付业务,对自身治理和业务体系重新构造。
首先应实行经营方式的转轨。在线支付业务的需求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在线支付经营主体应将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相结合,走“多渠道并存”的道路,在开展传统业务的同时,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服务项目。银行应通过在线经营方向的调整,维持和增加客户资源,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应重构金融业务体系。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经营主体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参与银行应加强合作,通过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把网络作为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合作的平台,走综合化、全能化业务发展道路,银行对结算业务的支持应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转帐结算服务,发展为参与企业的采购和分销系统,以进步经营效率,为客户提供“一体式”的全方位服务,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3.4 加强系统的风险防范,加快标准、法律等的制定
没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和法律环境,电子商务中在线支付的应用就会受到制约,我国应尽快着手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予在线支付往往跨越国界,因而需要各国政府及金融业进行必要的合作与谈判,根据银行电子商务的发展持点,以战略的眼光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达成对电子商务的共叫,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商会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数字签名、加密及数字时间签章作了规定,是对在线支付具有指导性的交易规则,可作为我国在线支付立法的鉴戒。另外,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发现题目及时查处,必要时追究有关职员的刑事责任,以保证电子商务及在线支付健康、有序的发展。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