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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中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2)

2014-12-27 01:07
导读: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以为有必要将个人纳进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视措施,而且有必要制定一个《网络广告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以为有必要将个人纳进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视措施,而且有必要制定一个《网络广告治理条例》,其中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应该规定一个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美国的做法值得鉴戒,他们的网站做网络广告时,必须得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批准,FCC的许可证每年都要更新。根据我国情况,可以规定网站和ISP从事网络广告经营活动应依法得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批准,并领取一定期限的许可证。个人在自己网页上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也应申领许可证。总之,不得“无照经营”。
  
  二、网络广告客体的自由化程度高,且不易控制
  
  这里所指的客体的自由化,主要是说广告内容的自由和广告发布地域的自由。一般广告由于受《广告法》调整,内容上限制较多。而由于技术和法律的原因,对网络广告的内容实质上不存在诸多限制,只要有网络使用权,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的制作、发布任何的广告,既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接受审查、监管,自由化程度之高,为所欲为之甚,前所未有。在网络上,无论广告正当与否,都可以发布,且内容五花八门:有买卖书籍的、有买卖烟草、违禁药品的,甚至还有买卖毒品、提供***的。
  从发布的地域上看,传统广告受到各国法律以及本身地域性的限制,总有一定的发布范围,而网络广告则不同,基于网络的超地域性,它的受众已由一国或几国的国民扩展为全世界所有能直接或间接接触网络的人了。 基于网络的超地域性、虚拟性,使得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使其权利的实现较之传统环境下更难。我们知道,根据《消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真情知悉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实、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用度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真情知悉权”的实施,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询问、试用、讨价还价、交易等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然而这些环节在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则情况全然不是如此。除了送货外,其他的程序都以虚拟化的方式进行. 消费者很难通过自身的实践行为以判别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消费者发现受骗上当时,为时已晚。要么自认倒霉,要么投诉或诉讼。但这时又会碰到障碍,若投诉,会发现投诉对象难确定。消费者有事难以了解卖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等具体资料,又如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投诉?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碰到更麻烦的题目。由于消费者知情难、求偿难,可能结果不如人意。并且,消费者在线消费时,还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的保护。假如进行网上跨国消费,从远远的他国购买商品,往往对销售方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由于旅途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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