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电子商务中的税法题目(2)
2015-03-10 01:44
导读:三、构筑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的主要原则 1.税收中立原则。税收中立原则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
三、构筑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的主要原则
1.税收中立原则。税收中立原则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因其本身的技术特征具有进步经济效率、减少流通环节、节约交易本钱等优点,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多数国家都不赞成对电子商务单独开征新税,以免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这一点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当前我国信息产业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相当紧张,加上我国的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假如税收不能做到中性,则不仅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还会使税收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进来源地管辖权两原则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成对跨国纳税人所征税收在各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址化、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等特征,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定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这样势必会造成国家和地区之间为了税收管辖权而发生争议。
四、我国应对电子商务题目的策略
1.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方面。总的来说,就是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收的原则下,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条款。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税种、税目的确认题目。根据电子商务运行的特征,对电子商务的收进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依此来确定不同的税收对策。若以数字形式有偿提供的,应以劳务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若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应征收营业税;若对所得额征税的应视纳税人的身份而定,提供者为我国居民的,征收对象是营业利润,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的,则须征收预提所得税。二是关于税率与税收优惠措施的确认题目。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所以我国可暂时在企业单独核算的基础上用优惠税率征税,同时,根据贸易对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若由国内厂家提供的,无论购买者是国内居民还是非国内居民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定货并由国内厂家进行实际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在我国境内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销售所得汇进其在华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作为征税依据。 2.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方面。一是有关纳税地点的确认题目。建议对间接税采取目的地原则,即在产品或劳务的销售国征税;对直接税仍坚持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至于收进来源地可按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确定,即以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常设机构的原则为基础,补充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电子空间基础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或租用服务器进行非辅助性或预备性的营业活动且该服务器满足固定场所要件的,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国外网络服务供给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均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二是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治理制度的完善题目。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须在办理完上网交易手续后到主管部分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亮证经营,这样既可使消费者凭此查证该网站的正当性,又能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控治理。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账簿、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对网上交易进行会计记录,同时保存一份报送税务机关。再次,应建立网络申报和税款结算制度,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来代替手工发票进行治理。最后,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