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若干税(3)
2015-06-29 01:06
导读: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经济的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张楚:《电子商务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M],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娄策群、王伟军:《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覃征、李顺东:《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出版社2002年版。
[5]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刘溶沧:《认识和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J],《上海财税》2000年第7期。
[7]吴小艳:《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及对策》[J],《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