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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的蓝本——新自然法学浅析律毕业论(2)

2013-08-05 01:32
导读:结 语 西方自然法学具有特定时代的本质内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和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都是人们从上天与神的启示中导出的,这种天与神

结  语
西方自然法学具有特定时代的本质内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和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都是人们从上天与神的启示中导出的,这种“天”与“神”的结合正似于天理;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近现代的自然法则把人的意志加入其间,体现了人的“情”与“欲”,符合了人们的心理需求。这种从天理到人情的转变是自然的理性到人的理性的过程,从主观的意识到合理的逻辑方法去认识和解释人类社会的过程,它是时代普遍意识的反映。黑格尔曾经指出,“‘哲学’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2]那么,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文化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当然也就是时代普遍意识的反映。它演进中所沉积下来的公理和原则,不仅深深扎根于世人的心底,而且早已渗入实质的立法之中。它的出现,为变化的世界提供了永久性,为动乱的世界提供了安全感,同时,也为构建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
折射着不同历史时空中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都被塞入自然法这一本大书里,自然法的神秘就在于它用客观的外壳包裹着主观的价值,形式的客观性和内容的主观性在自然法这一概念中获得了完美的统一——即满足了当时人们的社会需求,是他们寻求自身保障的一种唯美需要。染上了世俗色彩的自然法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许在未来的时空里将演绎得更加光彩夺目。“自然”本身就是一个永恒的概念,理性的自然法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消逝,它要与人类共存。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它的每一次演变无不是深化了人们对制定法的改革,它的运用让人们用“监视的眼”对制定法加以评判,因此,国家制定法也必须考虑其内容与程序的道德性。另外,自然法穿越时空所积淀下来的理性精神一直是人们追求人性之善的逻辑选择,这种人性之善就是人类理性的本质,对这样一些“理性”,我们可以发现,类似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道德规范的描述。的确如此,它们的确是对一些道德规范的诠释。其实,“那些主张理性式的自然法的人,正是想着在社会中看到的道德规范,才讲出了那些所谓的自然法,他们心里总有这样一个感觉:任何具备正常思考能力的人,都会承认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这些基本道德从来都是不能否认的”,[1]而现代社会的法律中装进“道德”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法律不与人们道德上的价值期待相符合,人们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情感上的认可,就不能从内心崇敬法律。只有道德的法律方能激起公民情感上的共鸣和价值上的认同,从而激发他们守法的自觉性”。[2]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自然法的这种理性精髓也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所必须借鉴的蓝本。它积极的现实意义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努力改善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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