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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约收购的概述论文范文律毕业论文(2)

2013-08-26 01:06
导读:3.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 在德国,日本,法国等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中,要约收购较少发生,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德

3.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
在德国,日本,法国等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中,要约收购较少发生,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德转移,所以在要约收购制度方面比较忽视。这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理念,股权结构以及融资方式与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统计,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德投票权主要集中在3家私人银行,可见德国公司股份分散程度十分有限。而日本的法人持股相当集中,日本公司间交叉持股的现象也很普遍,据统计在1988年日本东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72%由银行属于前五位股东占有。如此稳固的持股关系或控股股东的存在在很大程度限制了要约收购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对于上市公司涉及要约收购的规范也在被强烈需要中,鉴于此,荷兰制定了《有关兼并行为的规则》1989年,欧共体提出了“公司收购第13号指令规则”,并于1990年经修订后发布了该规则,用于协调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并规定了一旦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超过33%比例时必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德国制定了《公开自愿收购要约及换股要约或接受对受要约股份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股份的要约的方》。但是,基于大陆法系国家中,股权集中,要约收购相对于协议收购来说对于国家控股权转让影响更大,所以,欧盟内部等各国对要约收购规则的应用以及理解还存在着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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