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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得出的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仅能克服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诸多缺陷,而且其反应犯罪判断的层序性思维也比较容易为我国长期以来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思维模式所接受,对于司法实践更是意义巨大。但是新理论毕竟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作了质上的改动,还需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上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扎根和国刑法领域,服务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