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律毕业论(2)
2013-10-01 01:13
导读:总之,关于如何保护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理论界是众说纷坛。但是,根本上是对公示公信为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保护善
总之,关于如何保护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理论界是众说纷坛。但是,根本上是对公示公信为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功能上的整合取舍问题的争议。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夸大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作用,对公示公信原则没有引起重视。第二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制度,同时要吸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成分,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但是忽视了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要性。第三种观点,对三种理论都做了分析比较,但是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原则应该是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核心,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功能上可以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第四种观点看到了公示公信为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但是没有看到目前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了一系列完善,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有必要的。笔者比较认同第五种观点,应该以公示公信原则作为保护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核心,并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可替代性,应当予以摈弃。而且,应当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几种理论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比较狭隘,是一种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然而,我国《物权法》已经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不动产领域。因而,对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该有一个全新的理解。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商品交换又必然会导致物权的变动。由于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变动必然又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因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也日趋重要。目前,关于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笔者就这一问题,查阅相关文献,现综述如下: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周迎杰、曹云野认为,“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此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用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严重不足。首先,善意的评判是法官主观任性的产物,缺乏客观真实性。其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带来无法回避和无法解决的矛盾。再次,善意取得制度违背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不适应物权变动的要求。而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保护的基础性价值功能,就可以避免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矛盾。而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模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操作简便易行,又不违背公正之价值追求的优越性,还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与实践的迫切需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