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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岛的地位文献综述律毕业论文(2)

2013-10-23 01:12
导读:以上的是学者们提出的关于中国对钓鱼岛的有效占领的证据考察,但回过头来看日本的有效占领。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统治的足够证据。在

以上的是学者们提出的关于中国对钓鱼岛的有效占领的证据考察,但回过头来看日本的有效占领。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统治的足够证据。在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本旗帜,谎称钓鱼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被这些人作为依据的救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令,而并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救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在内。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纷争发生前曾对钓鱼岛实行过有效统治。
因此无论从先占的客体还是客观要件来说,日本对于钓鱼岛的先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是站不住脚的。国内外学者对于钓鱼岛先占问题的研究对于对笔者都有启示和加强认识的动力,自己的国际法知识起到丰富和强大的作用。
国际法中的先占问题在钓鱼岛的争端中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很多国际法学者都对它极为关注,日本打着它的旗号妄图将钓鱼岛“合法”的列入其本国的领土管辖范围内。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合法的先占需具有四要素,即主体是国家,客体是“无主地”,主观上要有先占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领。现将我国国际法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和主要观点论述如下:
国际法中的无主地是指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或虽经占领但已被放弃的土地,或者是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我国学者管建强,在《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之争》认为钓鱼岛不属于无主地,因为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是由我国最早发现而先占的土地。据历史记载,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渔场。自明朝起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十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清朝两国政府一直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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