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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1)(2)

2014-01-07 01:15
导读:(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从效率与公平理念来看,一般来说,效率要服从于公平。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从效率与公平理念来看,一般来说,效率要服从于公平。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其侧重点是不同的。我们新中国建立初期,秉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建设指导思想,我们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独立的工业体系,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的生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人权意识的提高。公平、公正的信念已深入人心。人权保护以于1982年编入宪法。此时只有公平、效率的有效结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和承认,才能富有连贯性与一致性的发挥效用以。2004年3月14日通过并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就是对人权的尊重与平等的保护。所以制订“合法利益平等保护”为原则的《物权法》、《拆迁法》急需提上立法日程。那些以牺牲部分合法利益来谋求GDP的社会发展观急需改变。
2、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定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属实质法制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公共利益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为此我们引入听政程序,让公众参与拆迁决策。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听证。《法制日报》中一篇《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中概括如下:
①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需法定与合法的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各国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其中性是必须具有“公众或公众有关的使用”之内涵。此外,关于公民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
②公共收益性。综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益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的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的提供。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它利用公共权利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共性服务。
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标准对拆迁人的决策进行干预。对非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可以提出质疑。
(2)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听证。对非合理的、非充分的补偿可以提出质疑。
(3)拆迁受理审核机关要严把审批关口。使“听证意见书”作为房屋拆迁审核的必要提请文件。拆迁人对被拆迁居民的合理质疑不能或者没有合理、合法解答的,审核机关应拒绝发放拆迁许可证。
3、引入公平补偿原则、事先补偿机制,加强拆迁过程中实体法制建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运用公共权利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和特别牺牲。有损失就要有救济,特别损害应给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之间的交往法则。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1)以市场为基础、扩弃补偿范围、增加隐性损失的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事先补偿,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由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具体标准由政府公布,公民投票确认)进行合理、充分的评估,其中可以考虑给予包括隐性损失。
(2)要把事先补偿引入相关物权保护建设,作为房屋拆迁的必备条件。
政府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依法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意义上讲,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与政府决策,但让步并不等于牺牲。根据合法利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不应该有牺牲,而是合理等价的交换。在次交换的过程中,公民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为更好的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引入事先补偿将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人民民主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让每位公民享受民主,分享社会建设带来的利益应该成为新政府为政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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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法制的实施建设
1、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为政模式,以科学GDP为政绩考核标准,来防止利用公权任意践踏私权的现象。科学GDP包括绿色指标、公平指标、效率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等。
2、加强权力监督。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利上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故需有效的监督制约,着是建设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纲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公民权利,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简化权利救济。如果行使公权利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握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侵权,则应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我国也有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但都过于烦琐,加上相应实体法制不规范和健全而引起的个别地方的执法腐败,使人民对公权力丧失信心。相信通过以上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补充。违法拆迁肆意侵权的事件将大大减少。在法制完善、民主增强的时代,侵权行为将得到突显,且变的简单不那么复杂。 这时权力监督机关只要与民主监督有效结合,将必然减轻人民的诉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土地是一切生产活动的源泉,和谐社会中的科学发展观需要在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充分体现。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及其发展,我国已正式开始草物权法,肯定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产生全面的、合理的、规范归属程序的、系统的物权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参考文献】
①杨 柳:《物权立法推动公私关系调整》
[z].http:news.sohu.com/20051031/n227346412.shtmlc
②杨富斌、韩阳:《土地与社会公正问题》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55期148
③张晓晖:广州从化暴力拆迁触目惊心 背后藏巨大经济利益
         [z].http://house.focus.cn/newshtml/106993.html
④杨富斌、韩阳:《土地与社会公正问题》中“关于解决当前土地问题的对策”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55期
⑤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
[z].http://www.chinaweblaw.com/news/n3232c52.html
⑥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⑦史尚宽主编:《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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