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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移民精神看美国宪政文化(1)(2)

2014-01-15 01:20
导读:第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书籍的普及和公共人物的法律素养。埃德蒙伯克谈到法律对这块美洲殖民地影响德程度时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

第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书籍的普及和公共人物的法律素养。埃德蒙•伯克谈到法律对这块美洲殖民地影响德程度时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使法律成为一门如此普通的学科。这种职业本身人数众多,又握有实权,在大多数殖民地居领导地位,大多数进入国会的代表都是律师”, 我想若是现在他恐怕还要加上美国的总统们80%以上都是律师出身或有着法学的背景。(国内的法学家程燎原教授就对此问题做过详细的统计 )当时的盖奇总督就抱怨过:“在他的政府里,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律师或懂一点法律”。其实到革命爆发时,巩固的法律职业已经遍及全国。 如此大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必然得力于法律书籍。据伯克就在书中写过:“我问过一个书商得知:他经销的书中,没有一个学科的书……像那些出口到这些种植园的有关法律的书这么多”。
第二,从在美国法治实践来看。首先,美国的独立就不仅是个革命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斗争的结果。引起这场冲突的起因是经济问题为导火索,但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是由于对英国宪法关于殖民地法律地位的解释不同而导致了一系列的争端。一方面英国坚定殖民地立法权及其立法必须接受英国议会的解释;一方面殖民地坚持除了一个国王外,美洲的政府是一个独立制定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人,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对大不列颠没有其他的依赖。其次,在美国不仅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也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最近的戈尔与布什的选票问题最后通过司法解决也是最好和最新的例证。再次,在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也是较为成功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评论过:合众国的人民,与现存的任何其他民族相比,更充分地受到了法律意识的熏陶。众所周知,著名的“水门事件”正是以尼克松总统对法律和宪法的服从而结束,并且由此他也赢得了国人的敬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三,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首先,新移民基于宗教信仰发展出来的权利观就深刻地影响着美国宪法的制定,而且美国法律精神的背后总是深深地受到“高级法”的制约。其次,从《独立宣言》的制定和内容看出,其内涵就是政府必须保证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独立宣言》中的一些权利由宪法和以后的修正案尤其是前十条的修正案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和安全的保护,如美国“正当程序”的保护。最后,美国的宪政民主是一种根据成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且权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体;他们认为,民主和宪政并不冲突,后者正是用来保证前者的运行既安全、理智又可以预测。 行使权力极易受到诱惑而腐败,所以人们必须同意按照他们自己设定的约束来管理自己,否则就可能失去自由。民主是一种共同的约定,应该通过反复的协商和妥协来推进,所以宪政所要求的各种复杂程序和思想对民主并不构成妨碍。
4.新移民的精神对美国政治运作的影响
新移民背景特质的背后自然流露出实用主义的倾向,政治思想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认可的“政治贵在知,更贵在行”,政治实践上一直表现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矛盾与协调。由此,新移民及其他们的后代在对国内外的政治过程中表现出了“妥协”和“扩张”的两面。
在独立过程中,美国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多数精英是温和派,只想英国对其放松管制,并不想脱离英国的保护;原因在于英国在当时是世界最强大的帝国,殖民地需要他们来保护他们的贸易。可是后来英国的强硬也或许是稳进的英国政治制定了最大的错误决策,这迫使较少的美国激进派终于逐渐赢得民心和舆论的主导权,并爆发了独立战争。大陆会议并不是并不是由学者们集合在一起来对英国宪法的法理和历史的根据进行研究,而是一个要达到某种实际成果的政治组织。这一首要的实际目标是要各殖民地步调一致,这才能让英国让步。为此大陆会议的结果,无论就其所说还是所行都是折中妥协的,其成果《权利宣言》也必然是妥协的产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制宪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参会的55名代表中,他们是重经验的律师和重经验也具有理想的法学家,他们几乎都是各州的大农场主和种植园主即是当时的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他们制宪的背景一是对谢司起义的思考,一是松散的邦联对于殖民地的贸易以及防务在现实重都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而且他们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出宪法除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政治技巧外,他们的实务精神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以看出,宪法的缔造者或者合众国的国父们都是政治现实主义者,为了共同的现实问题能够通过妥协而达到共赢。
在美国后期的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他的“扩张”和“妥协”的一面。美国的扩张有一个总的规律就是:经济问题始终是主导性的和基础性的,经济的国内外的冲突总会通过国内的立法或司法和国际政治甚至战争来解决,这仍应该是美国以经济或商业立国的特征决定。在扩张中我们也清楚地发现其中的标准是为了达到经济的共赢和不输,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所得的利益随时改变他的政治政策。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对新中国的政策时而采取接触、时而采取遏制。在他的国内政治方面,以“两党制”为例,两党为了轮流执政经常会妥协并合力避免有第三个势均的政党出现。虽然这有悖于我们所说的民主政治,但它的确体现了新移民精神所造就的美国政治的实用和现实,像商业一样讲求共赢、避免“零和博弈”的特色。

【参考文献】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 王军 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版1997印刷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2004
(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强世功译,三联出版社1998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王丽芝译,三联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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