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上)(1)(3)
2014-01-16 01:22
导读:(四)诉权是人权的保障 “没有一个人是孤立的。他和他人共同生活,并且生活在他人中间。”[29]因此每个人与其他人、与其他组织、与政府和国家之间
(四)诉权是人权的保障
“没有一个人是孤立的。他和他人共同生活,并且生活在他人中间。”[29]因此每个人与其他人、与其他组织、与政府和国家之间都可能发生纠纷。虽然许多纠纷都是通过非诉的渠道解决的,但也有些纠纷是需要通过法律、还有一些纠纷是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的。纠纷的解决也是生存的需要,有些纠纷威胁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些涉及到人的财产、工作、名誉、尊严、自由等,因此诉权是所有权利的保障权,是对所有权利进行救济的权利,没有诉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可能成为泡影。
有许多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起诉权、出版自由等,都需要权利主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真正行使,而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和人的尊严是所有人不问年龄大小、精神残疾与否都一律享有的。但对生存权,法律只能根据现实条件加以保护,要完全保障人的生存权,不仅需要政府有责任心,而且需要国家有雄厚的物质资源。对自由权,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即便是当今世界最自由的国家,也不存在无限制的自由。而对人的尊严,法律只能无条件地加以保障,任何情况下践踏人的尊严都是非正义的,尊严是人的绝对权利。法律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但即便是对死刑犯,法律也不能触犯其人格尊严,相反要对其予以尊重和保护。
注释:
[1]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2]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3] [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 [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5] [英]洛克著:《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74页。
[6] “几乎每一种类型的社会制度都有关于告灾、告状、上访、伸冤的制度”,“请求—体恤关系自古以来为许多社会制度和道德原则所确认”。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页。
[7] [英]洛克著:《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5页。
[8]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2页。
[9]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81页。
[10]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2页。卢梭也认为生命和自由是天赋人权,“至于自己是否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见[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7页。
[11]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299页。
[12] 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58页。
[13] “洛克说,权利意味着‘我享有使用某物的自由。’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康德说,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这些思想家并不以利益本身为原点来解释权利。”即使主张利益说的耶林在强调权利中的利益时也承认这种利益是“我主张”、“我控制”的,即我有权自由地处分。我的选择一般来说固然可能受“利益”的驱使,但也可以不受利益的驱使,在选择时我仍然具有自由的意志。“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构成为权利。”而“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并不构成对权利中“自由”因素的完全否定,因为精神病人只是相对监护人没有自己的意志,但相对于其他人仍然是有意志的,只是表现为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表达其意志,维护其利益。所引内容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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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1—102、105页。
[15]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127、126、98页。
[16][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17]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18]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19] [英]拉斯基著:《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页。
[20]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1]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2] 有学者认为,“‘公权’更多地侧重于保障权利主体‘意志’的实现,因此,可以视为‘意志权’;‘私权’主要是以权利主体的‘利益’为核心的,所以,‘私权’又可以视为‘利益权’。”(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但笔者认为,私权并不一定都以利益为核心,许多私权不仅是“利益权”,也是“意志权”,如信仰自由、迁徙自由、通讯自由等。
[23]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137页。
[24] “卖身为奴”违背自然法,但对出卖自由的本人只能进行道德谴责而很难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法律只能制裁购买他人为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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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美]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26][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7]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58页。
[28]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4—295页。
[29] [英]拉斯基著:《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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