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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决断”的含义是颇为复杂的。前述施米特的所谓“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这句名言,通常被简单地理解为主权者“决断”非常状态的存在,并对现实进行干扰。但是,从上面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决断还包含着另外一层同样重要的含义,即主权者通过决断引导出了一种新的秩序。如果我们认识到了决断的这种双重含义,而非仅仅只是第一重含义,那么施米特的决断概念就的确不是洛维特所理解的那样,纯粹是一种“随机之作”、一种“由于是自我维持从而是靠虚无来维持的漂泊无意的决断”。[14]因为,这种决断也是一种由意志引导的决断,其本身也是为了秩序的重新建构。在施米特而言,主权者在对非常状态是否存在的判断中显明自身的存在和意义,并通过对非常状态作出决断而引导出新的秩序,并在其中展露其真正的、绝对的权力。诚然,表象意义上的权力在遭遇真实意义上的权力之际全面沦陷,但是对法律的否定性决断并不是一种为否定而否定的决断。否定乃是新的肯定,也就是为了新的建构。“代表型专政者之所以能够中止宪法,其唯一目的是捍卫宪法,并且在危机过后恢复宪法。”[15]由此,我们也似乎多少能够明白施米特为何会在二战期间拥护纳粹政权了。他和纳粹政权的合作,乃是为了一种秩序的重新建构。正如有论者所言,“和其他许多保守的思想家一样,施米特看到的要么是希特勒,要么是混乱的抉择。”[16]
施米特所肯定的这种决断,在结构意义上同样如同上帝的决断。在《圣经》中,这个决断最终由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以及死后的复活而完成。这一决断确认了非常状态(奇迹)的出现。耶稣纯粹无辜,却要担当世人的罪责而死,这本身就是一种“例外”。更奇妙的则是因了这一“例外”,世人从此可以不再生活在律法的束缚之下,因为随着耶稣的死亡和复活,每个人就不再受到原罪的缠绕,只需单单地笃信和皈依基督,就能获得救赎的恩典。由此,律法的秩序就转变成了信仰的秩序。信仰超越了律法,又成全了律法。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决断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恢复上帝创世之初为世人所预备的秩序,这是一种实在地包含着救赎之大爱的绝对的决断。可以说,施米特所提出的决断论,与上帝的这种为着救赎的决断有着相似的结构,它们都突破旧的秩序结构,而建立了新的秩序。一方面,政治的主权者通过非常状态的决断证明其自身拥有一种对国家的绝对主权;另一方面,上帝则在其救赎的决断中,证明他对世界拥有自上而下的绝对的主权,他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实际地、唯一一次行使了这种权柄。[17]这两种绝对权力,均表明了其统治的正当性。
与之相对的是,自然神论由于在主权、政治中排斥人格性因素而取消了非常状态,自然也就排除了决断的问题,因为自然神论的上帝,是一个没有主权或者确切地说是一个被人剥夺了主权的上帝。同样,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学所关心的也不是决断,而是讨论或协商。施米特在《政治的神学》中就指出:“自由主义就任何政治细节均要协商和谈判,同样它也试图把形而上学真理消融在这种协商当中。自由主义的本质就是谈判,这是一种谨小慎微的半吊子手段,它期望那种生死攸关的纷争和决定性的殊死搏斗能够转化为议会辩论,并允许在永无休止的协商中把决断永远搁置起来。”[18] 在他看来,按照传统自由主义所设计的议会制这一典型政治制度的假定,议员应该代表全体人民,而不是代表个别选民的利益;他们通过公开讨论所达成的政治决定必须能促进全体人民的福利,但在实际执行中,议会的讨论往往为各种党派利益所支配,沦为纯粹的讨价还价。而且更糟糕的是,当生死攸关的紧急状态时,却又缺乏一个有力的权威来对其做出最后的决断和引导,因为在议会制中,这样的权威从逻辑上而言是不存在的。[19]
[1] 同上,第31页。
[2] 《政治的神学》,第31页。
[3] 同上,第40页。
[4] 曼斯费尔德:《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刘小枫编《施米特和政治法学》,第350页,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5] 《政治的神学》,第6页。
[6] 同上,第7页。
[7] 同上,第14页。
[8] 《耶利米书》第45章第4-5节。
[9] Slavoj Zizek: Carl Schmitt in the Age of Post-Politics, in The Challenge of Carl Schmitt, Verso, 1999, pp.18-19.对亚伯拉罕故事中张显的信仰与伦理之冲突的分析,可参克尔凯郭尔《恐惧与颤栗》一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 施米特:《政治的神学》,刘小枫编《政治的概念》,第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 Paul Hirst: Carl Schmitt’s Decisionism, in The challenge of Carl Schmitt, Verso, 1999, p9.
[12]曾有论者指出:“事实上,在这个时期的其他作品中,施米特似乎在论证依法建立常规状态的可欲性。他并没有否定一个社会可以由法律规则来进行统治的观念,只要支持法律秩序的政治决断是明晰的。” See David Dyzenhaus: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Carl Schmitt, Hans Kelsen and Hermann Heller in Weimar, Clarendon Press . Oxford, 1997 , p.46.
[13] 参见[日]百地章:《卡尔•施米特与魏玛总统的“专政”》,前引书,宫本盛太郎、初宿正典编:《卡尔•施米特论集》所收,第147页以下。
[14] 洛维特:《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刘小枫编《施米特和政治法学》,第37页,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15] 刘锋:《政治与神学的平行性》,刘小枫编《施米特和政治法学》,第382页,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16] Paul Hirst: Carl Schmitt’s Decisionism, in The challenge of Carl Schmitt, Verso, 1999, p.8。
[17] 尼希黛斯:《启示录的宪法学说》,刘小枫编《施米特和政治法学》,第235页,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18] 施米特:《政治的神学》,刘小枫编《政治的概念》,第5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9] 参见刘锋:《政治与神学的平行性》,刘小枫编《施米特和政治法学》,第381页,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其实,施米特在《现代议会主义的精神史地位》中,就深刻地揭示了在大众民主主义下议会制的种种病理。在此想指出的是,《现代议会主义的精神史地位》在已有的中译为《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冯克利译,施米特著,冯克利、刘峰译:《政治的浪漫派》所收,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以下),这也许值得斟酌。有关这一点,只能留待本文结论部分才可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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