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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的思考(1)网(2)

2014-01-24 01:12
导读:(三) 实施人大监督,必须遵循人大监督的原则。李鹏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把这些原则概括为三点。 一是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


  (三)

  实施人大监督,必须遵循人大监督的原则。李鹏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把这些原则概括为三点。

  一是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形式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充分显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等,都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理,坚持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依法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思想上都应明确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在行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行政化和随意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监督行为。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个人分工负责制。它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过程中,从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由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即使个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集体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视察、调查研究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三是不包办代替。人大与“一府两院”性质不同,职能不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在保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因此,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如有的同志概括的那样,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另一方面,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监督,其目的和效果就是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把事情办得更好。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人大的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来讲,人大的工作,同党的要求是一致的。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加大监督的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的实效。党组织也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把党的主张、党的意志,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逐步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也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人大在实施立法、监督或其他工作的实践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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