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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儒家这种非功利的传统相对应,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仁”的思想不同,西方文化的精神内核不是一种不进行追问的“直觉”,对于西方文化的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尚理智;或主功利,便须理智计算,或主知识,便须理智经营,或主绝对,又是严重的理性。”[10]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文化就开启了知识论的传统,对本体的追问成为西方哲学的特质,理性主义对本体的追求本身就蕴涵着功利主义的内在因子,重视结果,强调理智和算计,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体现,理性主义对神性的“去魅”对人性的张扬,也使人们勇敢的追求自我,追求私利。所以西方文化以功利为尚,对私有财产权大胆的追求,作为自我的正当权利而主张。西方尚功利的传统蕴涵着利己主义的观念,西方自然法的传统崇尚自然平等,并将其与利己联系起来,在西方观念中,“自然”就是自私或者利己,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奉行这种自然法则就是奉行正义,这种利己主义的观念直接滋生了私有财产权的权利观念,同时这种利己主义的观念也是西方好讼传统的观念基础,因为利己符合自然正义,所以,人们应该“为权利而斗争”,主张私有财产符合人的本性,符合自然正义。
在义利问题上,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是以作为“直觉”的仁的理念为基础,儒家“仁”的思想,以至善的道德理想作为内在支撑,是儒家的哲学体系演化为系统的道德命令,以此来淹没个人私利,消解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正当主张,所以中国传统文化 “仁义”思想内涵着轻利的价值倾向;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所蕴涵的功利因素,启蒙哲学对人性的张扬则为私权奠定了道德基础,使人们借助于理性来论证私有权利的正当性。
三 最高权威与终极权威:中西社会财产权利的合法性依据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不分,《诗经》中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公有是统治者确立其统治地位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父权和财产权合一,尽管家庭财产为每一个家庭成员所拥有,但是财产管理权却掌握在家长手中,因此,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其并不是权利的主体,每个社会成员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治,即个人的财产权并不是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何况从家到国,中国人都讲究名份,所谓“份”,无非是人身依附,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中国古典社会中,社会个体既无权治产,也无权治身。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本位和家国一体化,使整个中国社会以群体为本位,并以此来确立最高统治者的最高权威。因为在中国社会,最高统治者是最大的家长,父权和统治权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巧妙结合,社会成员在家庭中听从家长的命令,从而建立父权的权威,而在整个社会中,作为最大家长的最高统治并因此也具有最高的权威。而且父权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权在整个社会的延伸,就演变为国家是为管理整个社会的财产而存在,在中国家族本位的文化逻辑中,国家和法律先于财产而存在,所有的土地都归最高统治者所有,并由国家分配给百姓使用,法律的作用只是赋予百姓一定的财产,在这里法律高于财产,财产权利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立法者是绝对的主宰,应该支配劳动者及其全部劳动果实,国家和政府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果实具有天然的权利,政府和国家“以天为宗,以德为本”,是绝对的善,百姓应该感谢国家和政府的恩赐,根本不会站在防恶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当天下民不聊生时,有志之士只会为民请命,而不是为民请愿,主张权利。然而,在具有经验主义人权的英国,“人权”是人民所固有的权利,人民与君主的斗争是向君主夺回人民所固有的权利,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才有《权利请愿书》的诞生。
与中国的土地公有和家族本位相对应,西方传统中蕴育着私权神圣和个人自治的因子,西方社会的发展走向是“从身份走向契约”,契约关系破坏血缘身份关系,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浓厚的契约观念,使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体,个体自治和私有观念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商品社会,财产权构成社会生活中最日常的游戏规则,只有确保个体的私有财产,交换和流通才成为可能,商品社会的基本秩序才得以维持。商品社会的基本特点要求整个西方社会以个体为本位,强调个体自治。个体本位内在的价值蕴涵必然是为维护私权而敢于对抗任何来自权威的侵犯,并为对抗最高权威寻找自然法的依据。西方的自然法论者都认为,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而且是带着自然权利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即使人们向国家或政府让渡出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人们仍然保留着让渡其自然权利的权利。在洛克那里,财产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法律,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只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财产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通过劳动所具有的或者是人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只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而不是法律赋予人们财产权,同时因为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和政府,使其具有更为强大的权力,因此,人们又必须站在防恶的立场来对待国家和政府,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同时是一种防御权,神圣不可侵犯,在西方各国的宪法文件中,财产权保护和的条款明确反映了财产权利的防御性质,较有典范性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其第17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从纯粹的法规范科学的立场上看,对财产权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价值判断,只是一种道德上和哲学上的表述,是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话语,并未必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要求。在西方宗教传统中,终极权威的观念是其精神内核,同时,希腊哲学中理性主义的传统也是西方文化的主流,宗教的终极关怀和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总是追求世界存在和发展的最初动因,总是追求高于实在法的理想,诉诸某种高于实在法的权威,这种自然法的法律传统使人们在现实中追求与实在法相抵触的应然权利成为可能,同样,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主张权利也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在自然法的逻辑中,人们主张私有财产权符合天道人性。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终极权威观念相对应,在中国传统文化并不追求终极权威,而存在最高权威,并且最高权威的确立有终极权威来支撑,中国帝王以天子自居,代表天来统治天下,所以,最高统治者的统治合法性往往由终极权威来维护,而不是西方文化传统中,现实的统治秩序要以终极权威作为参照,由终极权威维护的现存秩序以和谐为念,而不是像以终极权威为参照的统治秩序中,以正义为求。所以,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主张是以最高权威来维护的,以终极权威为支撑的,而西方私权神圣的传统是以终极权威为参照的,而与最高权威相抗衡的。依靠最高权威的中国社会是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玛型”社会,其社会的正当性来自于实有的最高权力,并通过终极的权威建立起“和合”的社会秩序,强调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人道意蕴,人道思想也是现代社会人权文化建设的重要渊源,因为人权的保障来自于社会和国家,对于财产权也不能一味强调其防御性。西方传统中关于财产权的自然法根据受到分析实证主义的批判即是明证。财产权的自然法根据不利于国家对财产权的合法征用,在现代社会其负面意义已经逐步显现。因为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只是来自国家的侵犯必须是一种合理的侵犯,在这种“针对国家”的结构中,不同的权利根据使财产权处于“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的二律背反之中,[11]而对这一现代性矛盾的消解,有赖于中国强调和谐的人道文化与西方强调对抗的权利理念的文化融合。
时至今日,古老中国历经沧桑,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也在觉醒,人权成为这个时代的“伟大的名词”,对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条款,并对国家征用及补偿作出了明文规定,这表明我国对人权保护的步伐已经逐步加快,中国的宪政建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1]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页。
[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3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
[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6] 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页。
[7]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8]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页。
[9]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7页。
[10]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页。
[1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8页。
[11]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J]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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