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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活动的边界(1)网(2)

2014-01-28 01:06
导读: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对许多后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其执政党都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那么党员对政党意识形态的忠诚与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对许多后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其执政党都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那么党员对政党意识形态的忠诚与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调适呢?首先,宗教信仰追求解决人的超验世界的问题,而政党的党纲、党义主要解决人的经验世界的利益与权利问题,由于各自适用的场域不同,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必然地产生冲突,除非以非宗教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其次,近现代民族国家宪法都把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原则,这意味着政府包括政党绝对不能干涉信仰自由。的确,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任何强力、外力都不能强制。信仰宗教正是属于思想范畴,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危害社会,不损害他人,国家不能干涉,政党更不能干涉。再次,政党可以在自己的党纲规定政治目标、思想路线和价值准则,并以作为吸引和吸收党员的标准,但不能积极地在党章、党纲中对宗教信仰作禁止性规定。

  关于党员的结社权问题,可以分为党外的结社权和党内结社权两个层面来探讨,对于那些对结社采行核准登记制的国家,行政核准的合法性便赋予了结社的法律合法性,因此党员的结社权便化约成为一个行政技术的操作问题,当然关于核准本身法律的良与恶则成为一个法律价值学的问题。对于那些奉行结社备案制的国家来说,原则上党员参加本政党,并不意味着党员失去参加其他社团的权利。但党员参加政党这一契约性的行动,意味着党员不得加入与本党宗旨抵牾或违背国家民主、法治秩序的政党。至于党员是否可以在党内结成派别,西方学者有两种不同主张:赞成者认为党内民主的隐含之意是允许党内有不同意见存在,而且党内不同派别的存在,可以促进党内竞争和政策优化;反对者认为党内派别的存在会削弱本党团结,促进党争与分裂,甚至会导致选民信任的降低。[2] 在我国因为政党内部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全党团结一致,在外部公民政治性结社受到严格的限制,公民结社组成的社会团体只有获得了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才可在国家、社会内存在和发展[3],理论上似乎绝无允许政党内部派别发展的可能性。但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一直致力于从社会各阶层吸纳党员,一个自然产生的追问是政党本身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何以可不在整合派别利益的基础上产生,或者从不同阶层产生的党员代表本阶层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263—264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理论基础》,267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 参见:刘倩《我国公民结社自由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刘倩认为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秩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先例。所谓社会合法性表示社团由于符合文化传统、社会习惯等组成的民间规范而具有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表示社团由于满足了法律规则而获得合法性。所谓政治合法性表示社团由于符合国家的思想价值体系而获得合法性。行政合法性表示社团由于遵守行政部门及其代理人确立的规章、程序而拥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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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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