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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实行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方式的与时俱进,完全符合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采取措施的方式、条件和时机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法治方式的各项具体措施和手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和平与非和平的措施和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叉或者综合运用,它们相互之间既不排斥,也不矛盾,只要程序过程合法、实体内容合法,均可采用。以法治解决矛盾和争端等问题的方式,突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它鼓励尽可能地运用和平方式,但也允许不得已而采取非和平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势和需要,灵活地、有选择地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做,可能会在法律程序上有一些要求和束缚,但只要立法预先规定得当,实践上就能够以合法的名义实施任何有助于解决台湾问题的行为。
第三,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最广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世界人民是热爱和平的,如果我们承诺只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对于不了解台湾问题的绝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而言,当然是完全赞同的。但是,事实证明,如果我们做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台湾与祖国大陆统一的问题,因此我们还必须保持足够的武力威慑,表明在万不得已时采取非和平方式的态度和立场。但是,如果我们对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没有机会解释或解释得不够,如果这个方针被台湾当局以及被别有用心的国家肆意歪曲,又容易引起国际社会某些成员的误解和忧虑。因此,如果我们承诺采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既可以把我们对台的方针、政策和各项主张、措施等包容进去,又可以让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我们,进而支持我们依法采取的包括和平与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一切措施和行动。古人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就是“得道”之举。
第四,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最有效地动员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投身于实现统一祖国的大业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不仅是法律的义务和职责,而且是任何一个中国人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所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面对“台独”分裂势力妄图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分裂言行,每一个中国人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加以反对和遏制。
以法治的方式保护广大台湾同胞的权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孤立、分化和打击少数“台独”分裂势力,动员台湾同胞理解、支持、参与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例如,《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万不得已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仍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用法律方式将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权益的内容全面、充分而明确地肯定下来,赋予其国家意志和法律效力,使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取信于民”,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的台湾同胞为实现祖国统一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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