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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1)(2)

2014-02-05 01:16
导读: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或惩罚。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的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构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l、劳动自由。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收入及失业保障的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l、母亲和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年满十八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的权利创造条件。

  3、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定的标准免费提供住宅或从国家的、地方的和其他住房基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l、每个人都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健机构依靠相应的预算资金、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2、在俄罗斯联邦,向保护和增强居民健康的联邦计划拨款,采取措施发展国家的、地方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鼓励有助于增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保护生态和实施卫生防疫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环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l、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由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提供普及的和免费的学龄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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