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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国、意大利、日本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其法西斯制度的彻底失败、反法西斯的民主力量取得伟大胜利而结束的。西方国家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重建了资产阶级政权,在战后蓬勃兴起的民主运动和迅猛发展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推动下,掀起了更大规模的制宪高潮,致使当代西方宪政普遍进行改革,并获得了新的重大发展。
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前法西斯国家均吸取了实行反动的法西斯专政和发动侵略战争的教训,相继废除法西斯制度,建立和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制定了新宪法。联邦德国首先于1949年5月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亦称“波恩宪法”,1990年联邦德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后,至今仍在实施)。日本也于1946年11月颁布了《日本国宪法》。意大利则于1947年12月颁布了《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德、日、意新宪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恢复和重建了资产阶级民主制。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的和民主的联邦国家”,它基本上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但吸取了魏玛宪法的教训,削弱了总统的地位和权限,以警惕其走向独裁。日本则模仿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并采用了类似英国的虚君制政制,由战前的二元立宪君主制改变为议会立宪君主制,虽然保留了世袭的天皇制,但天皇仅为日本国的象征。意大利废除了君主制度和封建特权,在其历史上第一次确认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禁止以任何形式恢复已被解散的法西斯党,并与德国一样,设立了宪法法院;第二,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内容广泛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联邦德国以天赋人权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导思想,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日本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对其行使的限制也较少。意大利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公民关系、伦理及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四章,以42个条文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第三,对侵略战争作了否定性的规定,联邦德国强调“凡是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生活的行为,以及有此意图,特别是准备发动进攻性战争的行动,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日本作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意大利也规定:“意大利拒绝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之工具及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新走上法西斯侵略的道路。
英国在战后作为世界上唯一保持不成文宪法传统的国家,在其公法领域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它在1972年参加了欧洲共同体,制定和实施了《欧洲共同体法》,确立了欧洲共同体法优越于英国国内法,英国的议会立法也要服从于欧洲共同体法,这 在实际上明确宣布对其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和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受到限制。作为世界上寿命最长的美国联邦宪法,不断通过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违宪审查权解释和发展宪法,增加其民主和进步因素,扩大公民的选举权,限制种族歧视,规定妇女权利,同时完善美国的总统制,扩大总统的权力和联邦的权力等。法国在战后先后实施了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亦称“戴高乐宪法”),都继承和发扬了《人权宣言》传统的民主精神,标榜和平、民族独立与平等,尤其是1958年宪法保证了法国的稳定发展。
从战后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来看,还出现了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制宪的新事物。2004年6月18日,欧洲联盟25国首脑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洲联盟宪法文本,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否意味着欧盟向国家化的方向发展,是否会出现一个欧洲合众国?学者们认为,如果欧洲联盟宪法能够生效且能得到实施,宪法框架下的欧盟将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更民主的、更统一的欧盟,不再只是一个经济联盟,在政治上也将进一步走上一体化的道路,并且将更注重欧盟公民的权利。英国欧洲政策中心资深研究员约翰帕默尔认为:“欧盟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集中体现我们在民主、人权、尊重少数民族及多边政治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观念。”“欧盟有25个成员国,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不同的利益。它们都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它们都无力单独行动,纯国家主权的时代结束了。”
纵观战后西方宪政的发展和变革,有以下四个基本趋势:
首先,始终贯穿“宪法至上”的理念,维护宪法的权威。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机构,以事先审查议会立法的方式,履行违宪审查的职权。美国赋予联邦最高法院以事后审查的方式,执行违宪审查的职能。德国则于1951年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以防止滥用宪法并解释宪法,即确立了具有德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其次,强调人权保障。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以及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联邦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人权是和平和正义的基础,并明文规定所有德国人有抵抗权,任何人只要声称他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利的侵犯,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的申诉。日本宪法确认基本人权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英国则重视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公民除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的平等,还制定有1970年《平等薪金法》、1975年《性差别法》、1976年《种族差别禁止法》等,以保障公民的工资平等、男女平等和种族平等。许多国家均奉行“福利国家”的政策,其基本内容归纳起来大体有八个方面:1、确立财产所有权为社会经济上的基本权利的核心;2、居住、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3、私生活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个人私事不得公开的权利;4、生存权(生活权),如日本等国规定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5、劳动权给予保障;6、劳动者的团结权和团结交涉权,即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等团体的结社自由权,劳动者团体有选出自己的代表与雇佣者进行交涉的权利;7、罢工权和怠工权;8、文化自由权,即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教育等自由。为贯彻“福利国家”政策,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福利、社会教育、社会保险、保障消费者利益、防止环境污染等法律,已基本构成社会立法的完备体系。 中国大学排名
再次,在国家机构相互关系上,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和加强,议会主权受到削弱,行政干预立法,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日益增多,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由议会转向内阁,三权分立原则已被突破。法国1958年宪法将议会制共和国改变为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共和国,总统成了国家机构中的核心,行政权力因而获得极大加强。英国国会的黄金时代早已成为昨日黄花,而美国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就是法律。联邦德国基本法还开拓性地确立了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定政党的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政党的目的和其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害联邦德国存在者,均为违宪。将政党这一现代国家中的重要因素和团体确认为宪法机构,对于发展和改革西方宪政,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第四,开始确认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传统的绝对主权原则已受到限制,强调国际间的相互合作,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不少国家宪法规定,为了保卫和平和实现国际合作等目的,可以在国际交往中限制或转让本国主权。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宣布:“法国同意,基于相互之条件,为了组织及保卫和平,对其主权加以必要之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可以通过法律将部分主权让予国际机构。”“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的效力高于各项法律,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欧洲联盟成员国确认欧盟法优于国内法的规则,也被认为是对本国主权作出限制的一种表现。
剖析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及其在20世纪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总的来说是在朝着民主和进步的方向前进的。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叶,一度甚嚣尘上的法西斯制度,仅仅是历史长河中几许污泥浊流,阻挡不了历史发展的滚滚洪流,二战之后便呈现出了“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态势。但在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当前确实还存在着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诸多暗流。一些西方国家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打着“有限主权论”的旗号侵犯他国的主权,肆意践踏民主、和平等原则,人们美好的愿望往往被无情的现实所破灭。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公然奉行双重标准,无端指责别国侵犯人权,而它自己却在大肆摧残人权。2001年10月美国制定的《爱国者法》,以反恐为主,严重侵犯美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可以不经法院许可,政府即行检查公民的电子邮件、监听电话、核查银行账户和搜查住宅。该法生效后,几天内即逮捕了来自中东地区的五千多名移民。2003年以莫须有的“理由”入侵伊拉克后,又一再爆出了残酷虐待俘虏的国际丑闻。美国一贯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或曰“武装霸权单极主义”),为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奉行“以台制华”的反动政策,以一纸《与台湾关系法》的国内法,凌驾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国际法之上,拒不恪守国际义务,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公然以种种卑劣手法支持“台独”,阻挠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被誉为“和平宪法”的日本1946年宪法自实施以来,一直被右翼势力视为复活军国主义的巨大障碍,与国内进步力量围绕以宪法第九条为中心的修宪之争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由于右翼政党长期执掌政权,公然践踏宪法的和平原则,保持和强化其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与美国结成军事同盟,泡制战争法案,派兵海外,“联美反华”,妄图染指我国领土台湾、钓鱼岛和海洋资源,严重威胁亚洲和世界和平,致使其“和平宪法”已陷于名存实亡的危机之中。对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高度的警惕。
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趋势,也给我国宪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在宪政理念上,要走出“人权是西方专利”的误区,顺允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提高到宪法的首要地位,奉行人民主权的原则,切实解决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错位问题,挣脱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桎梏,坚持以人为本,无论在观念上、制度上都要完全体现出治理国家由人民群众当代作主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体制。
其次,彻底废除过去那种“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摒弃“议行合一”的“左”的观念,冲决三权分立的禁区,充分肯定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来建立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这一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其为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达、生活富裕,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制约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的成功经验,加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结合我国的国情运用分权与制衡的原理,可以考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向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方向发展,并发挥二者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除国务院和国家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治政、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外,它们与立法机关这三者之间也必须相互制约和平衡。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首先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各个政党一样,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原则下开展活动,它实行政治上的领导,但不干预立法、行政、司法领域的具体工作活动;各政党之间互相监督,并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必须实行严格的任期制,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到其他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如担任国务院总理任期届满后再去全国人大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等),凡引咎辞职、被撤销领导职务后,不得又换个单位去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还可以考虑,借鉴巴西、德国等国家的经验,设立国家审计法院,它不隶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或最高人法院,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仅对宪法和有关法律负责的、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机构,对任何违法的政党、单位和责任人均有处罚的权力,而且不排除其他有关机关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但国家审计法院亦必须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公共财政的管理和反腐败领域中的作用。建立官员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与弹劾制度。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奉行“宪法至上”的原则,绝不允许任何个人、机关或政党享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循、符合宪法的规范、制度和程序,以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在呼唤和催生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违法违宪审查纳入了启动程序;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刘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终审判决,突破了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的司法惯例,宪法司法化正成为一种司法审判的趋势。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在朦胧中起步。可以借鉴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独立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宪法权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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