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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对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追问,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在现代宪政国家一部正当的宪法则是这一追问的终结点,当人们对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追索到宪法这一法律位阶,这种追索自然而止。全面修改宪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力行为,也必须接受这种合法性追问。但当公民对一次全面修宪行为进行例行的合法性追问,并惯常地将目光投向先前的宪法而发现曾经神圣的宪法文本已是一张废纸时,全面修宪造成的规范缺失对公民宪法、法治和宪政信仰的冲击,自然可想而知。
第四, 全面修宪会使一大批法律面临合宪性危机。现代宪政国家法律的生产必须由立法机关经由合法的程序制定,而且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经受得住宪法的盘问。宪法一旦全面修改,将使一些依照旧宪法制定但不合新宪法的法律突然被置于不合宪的困境之中,失去道义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仍然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衡定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尴尬的法治局面,对于像中国这样解释,监督和实施宪法的机制不完备,同时宪法规范又缺乏可操作的国家来说,会表现得更突出。因此,当一纸宪法高悬空中而又持续地遭受普通法的挑战并对这种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宪法有何权威呢?⒁
基于对适时、科学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我国宪法于2004年3月14日适时进行了第四次部分修改,使得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权威。
三、保持宪法的实效性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较之以前的几部宪法是最好的,但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许多内容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宪法如果不能应用到社会实际中去,它就缺乏生命力,更难以产生应有的权威性。正如张友渔先生所指出:“有了一部最好的宪法,如果不能贯彻实施,那么这部宪法就等于一纸空文,不起任何作用。”以至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效力的观念,认为违反刑法、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无所谓,以至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因此,保持宪法的实效性,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实现形式宪法向实质宪法的嬗变。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自身保障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宪法条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针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状况,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效力⒂;进一步规范宪法修改建议权,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更为严格而规范的宪法修改程序,使宪法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将一些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确定为宪法永远不能修改的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理论上说,这种体制似有较多优越性,它合乎全国人大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能保证监督机关的权威性,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言,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机构专施宪法监督之责,也没有宪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致使宪法监督规定形同虚设。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困难,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要经常地、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关于贯彻、实施和执行宪法情况的检查,要及时纠正各种违宪问题,并尽快制定《监督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
(三)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新生,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⒃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⒄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⒅其意思是,必须经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才能从理念或价值形态变成有实效的规范。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法定理由,应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规因违宪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为此,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宪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作为其下一级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宪法诉讼案件。宪法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或《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保障法》,对以上内容及具体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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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千古洲:《中国的宪法至上:怎样才能实现----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教授访谈录》,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②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③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④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102-102页。
⑤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⑥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学界有争议。我国法学家倾向于把规则和规范看作同一概念。参见张文显:《法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0页。
⑦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
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⑨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177页。
⑩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台湾中华书局印行,第3页。
⑾舒国滢:《宪法的时间之维》,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⑿秦前红:《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HTTP://www.511w.com/article/law/3368.IItm。
⒀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致《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第5版。
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213-214页。
⒂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该书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联邦宪法院直接依据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宪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二)联邦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款要求制定颁布普通法律,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也是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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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5]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考古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6]李忠著:《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
[7]中国法学会宪 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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