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宪政思想(1)网(2)
2014-03-28 01:21
导读:在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性议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可以选举产
在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性议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可以选举产生议会以行使政府权力。此后,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等州议会分别通过各自州的宪法。而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通过州宪法,其拟定、讨论和通过都可以说是1787年宪法的先驱。
1787年5月25日,十三州的五十五名代表集会费城。华盛顿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出任代表团团长。他这时55岁,处在名望的巅峰。人民因独立战争的胜利对他怀有感激之情,“这种感激之情,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是一种敬畏之情。人们感到他出席此会是对此会的成功至关重要的”[58]。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妥协,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部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59]
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总是想尽一切办法使各种观点都亮出来,然后使它们归于一致。他具有一种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的天才。对于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华盛顿的支持或是反对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说华盛顿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曾经如何加以发挥,对使大会决定接受这些主张是重大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因素,似乎一点也不过分。”[60]
对于这部宪法,华盛顿给予高度评价,他说“会议的时间虽长,但在整个会议期间,充满我希望见到的和谐一致、一心为公的气氛。”[61]“此次提出的宪法并非完美无缺。但如考虑到组成制宪会议的形形色色的成份,以及要予以照顾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这部宪法中带根本性的缺点如此之少,实非始料所及。由于日后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变更,我认为民众应该接受提交给他们的这部宪法。”[62]他认为代表来自许多不同的州,他们态度不同,环境不同,各有所爱,但却能联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政权体制,几乎无懈可击,这是一个奇迹。而在关键性的两个问题,即授予联邦政府权力和权力的行使上,华盛顿清醒地认识到这两点是整个机器赖以运转的枢轴,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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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并未超出一个健全的政府为行使其职能所不可或缺的范围。……
其次,这些权力(因所有执政者永将通过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由人民任命)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政治或任何其它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
[63]
华盛顿相信“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范和其他难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64]对于宪法的不足之处,华盛顿认为“宪法已为这种补救敞开大门。我认为,民众(因为要由他们来判断)能够亲身体验,所以他们能和我们一样,对必要进行的变更和修改作出最适当的决定。我觉得,我们并不比我们的后辈有更多的灵感、智慧和美德。”[65]
1787年美国宪法适应于美国民情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的品格”[66]。联邦的立法者们不仅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华盛顿作为革命时期伟大的政治领袖,伟大的智慧和精神力量,无疑是其中最杰出的。
3.联邦制的理论基础
1787年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67]
在1789年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联邦,为共同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联邦政府统治各州,如联邦政府满足自己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为此,常常形成加盟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对立。联邦制固有的致命缺陷即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会使得对立之结局是最强的加盟政府挟威自重或联邦政府陷入无政府状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而美国的联邦制,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这种权力行使的不同使得美国联邦政府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的,而是自己创造的。1789年联邦政府被赋予“租税、战争、商业管理与处理西部的土地”[68]等重大权力,拥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美国联邦政府能够做有权做到的一切。
美国的联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其根源还在于其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通过乡镇自治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普行于全国。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了。
细致分析起来,首先,美国联邦各州有共同的利益,这些共同利益的结盟需要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其次,美国各州具有必要的文明同质性,各州有相同的起源和语言,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具有相近的思想和感情;最后,美国国家优越的地理环境,“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69]
联邦制度是有利于美国繁荣和自由的组织形式。美国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依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
4.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分权制衡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美国人照着食谱做布丁,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体现了美国人的政治天才。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1787年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华盛顿认识到权力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则无蜕化为专制制度的危险。“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70]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制约权力的观念和实践根源于对于人性的深刻洞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71]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着知与无知、崇高与卑贱、善与恶、灵与肉、光明与黑暗的冲突与和谐,人是神与兽、佛与魔、天使与魔鬼、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的一个中项,人可以无限完善,但人性中有幽暗、有残酷的一面。为了防备人性的弱点,提升人性的善良的一面,才对政府设置种种内在和外在的控制。华盛顿在《告别演说》中,提出要“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72],提出“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73]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全部,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74]。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这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重大创造。华盛顿认为司法权是保障民众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救济的重要武器,在宪政制度中起到唯一的平衡摆作用。由此,平衡乃是宪政制度的价值,是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结语
华盛顿的人格和事业与一个共和国的诞生和奠基融为一体。他沉默寡言、沉着冷静、机智勇敢。他具有正直的人品、诚实的品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华盛顿怀有对北美人民的热爱,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勇气以及对于事业的无限忠心和坚定信心。他的人格具有真知、道义、博爱、力行和正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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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一生做了两件事:一是领导独立战争,创立了一个共和国;二是主持制宪会议和出任美国一二任总统,为合众国的宪政体制奠定了基本结构和框架。
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的价值理想贯彻到宪政的实践和理论中, 把自然法转化为宪法,实现了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完美结合。华盛顿永远无愧于美国国父的荣誉。
资料来源与注释:
[①] H•s•康马杰:《美国精神》,南木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8页。
[②] 非力普•s•方纳编《华盛顿文选》,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37页。
[③] 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页。
[④]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页。
[⑤] 同上。
[⑥] 同上第6页。
[⑦]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
页。
[⑧]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52页。
[⑨] 同上第45页。
[⑩] 同上第54页。
[11] 同上第185页。
[12] 同上第256页。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77页。
[14]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92页。
[15]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1页。
[16] 同上第321页。
[1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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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0页。
[1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20] 同上第287页。
[21] 同上第306页。
[22]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58页。
[23] 华盛顿•欧文:《华盛顿传》,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209页。
[24]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4页。
[25]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页。
[26] 《旧约•申命记》29:10-13。
[27]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3页。
[28] 同上第27页。
[2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17页。
[3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6页。
[3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1-62页。
[32] 同上第44页。
[33] 民情(Habit)依照托克维尔使用的含意,与拉丁文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32页。)托克维尔把民情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I comprise under this term,therefore ,the whole moral and intellectual condition of a people.”见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310(Vintage books,Alfred A.kopf,Inc.and Random House ,Inc.1945)。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拥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54页。)民情的内容包括实践经验、习惯、见解,托克维尔认为民情对于美国民主的建立至关重要,把它视为自己观察的焦点和全部理论的终点。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4] 同上第62页。
[35]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7页。
[3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4页。
[3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页。
[38]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序言”第 Ⅰ页。
[39] 同上,第Ⅴ页。
[40]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第12页。
[41] 同上。
[4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1页。
[43] 同上。
[4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3页。
[4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24页。
[4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11页。
[4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9页。
[48] 同上第257页。
[4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3页。
[5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2页。
[51] 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三联书店,1993年,第510页。
[5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30页。
[53] 同上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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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3页。
[55]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0页。
[5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73页。
[5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4页。
[58]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5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0]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61]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6页。
[62] 同上第235页。
[63] 同上第239页。
[6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5] 同上第237页。
[6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71页。
[67] 同上第175页。
[68] 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22页。
[6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9页。
[7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71] 同上。
[72]《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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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同上。
[7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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