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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2] 许慎:《说文解字》 第56页。
[3] 陈光忠:《刑事诉讼法学》(新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 蒋碧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5] 在中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各有三种含义。在中国,“宪法”可以是一般的法律,也可以指优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法,还可以用来指颁布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可以指有关城邦组织方面与权限的法律或者皇帝的诏书,有时也用来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的关系的法律。周叶中:《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6]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7] 本格伯德在《宪法.国家.自由》一书中仔细的探讨了这种变化,认为宪法曾在六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自由证书、统治意义上的宪法;二是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意义上的宪法;三是作为契约的宪法(通常包括国家内部的宪法契约和联邦国家提供统一基础的契约二个方面);四是作为国家支配权及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五是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六是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本格伯德:《宪法.国家.自由》 法文社1992年版第42-50页。
[8] 沈宗灵:《比较宪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大学排名
[9]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10] 程荣斌:《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11] 刘云龙:《也论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2] 有学者在论述宪法诉讼时,认为世界上的宪法诉讼分为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两种,并分别以美德为代表介绍其特点。本文主要考察美国和德国学者是如何指称他们的这一制度。胡锦光:《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法学家》1994年第4期。
[13]其英文表述为:But our federal courts have another power that sets them apart from courts in most other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hey cannullify statutes and decisions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declaring that they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is awesome power offederal courts and the Supreme Court derives from John Marshall’s decision in Marbury V. Madison.. George Mckenna, the Drama of Democracy, American overnment and Political, 2nd Edition, 1994 Guilford: the Dushkin Publishing Group, Inc. P332-3.
[14] George Mckenna, the Drama of Democracy, American overnment and Political, 2nd Edition, 1994 Guilford: the Dushkin Publishing Group, Inc. P332-3.
[15] 韩大元:《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16] 我国学者在将“宪法诉讼”译成英文时,译语五花八门。见江国华:《无诉讼即无宪政》《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李小明:《论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方向》《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廖中洪:《中国宪法非讼化原因探析》《学习与探索》第5期。
[17] 松花穆林:《中国宪法学》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1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另见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任何人当其基本权利或在《联邦基本法》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和第104条所规定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均可提起宪法诉愿案,成为该案的当事人。”龚祥瑞认为“宪法控诉”(Constitutional Complaint)是德国独有的宪法救济方式。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页。
[19]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20] 在行文论述时,准确的术语使用,能让人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意图。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1] [英]休谟著,杨适等译《人性的高贵与卑劣》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23]在中国,宪法修改和立法尽管在程序和表决比例上有差别,但在实际上都以特高赞成票通过,因此,让司法机关来限制立法权力,与中国的现实多少有些距离,可能会导致立法机关通过修宪来摆脱这一制约,使宪法失去稳定性。
[24] Cf ..Morton J. Horwitz ,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 1870-1960: The Crisis of Legal Orthodox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52ff.[25] Cox , Th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P343-5.
[26]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27] 韩大元:《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28] 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从)第82页。[29]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中国大学排名
[30] 焦洪昌 李树忠:《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31] 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32] E. 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
[33]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3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9-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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