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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保护私权和维护宪法定稿(1)(2)

2014-04-12 01:07
导读:(三)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发端 西方的思想史同样经历了对“私有”概念的曲折迂回,西方早期的历史其实也是一个极力“专私”的历史

(三)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发端

西方的思想史同样经历了对“私有”概念的曲折迂回,西方早期的历史其实也是一个极力“专私”的历史。但时间推迟到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发现“私”原来是无法控制的,它是人的天性,来自于天然的生存欲望。“既然根除不了,何不设计一套制度让其合理释放?这套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4]王人博教授认为宪政国家的出现就是“私”理性化,把私有财产制度化。

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即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智慧成为西方宪政的发展启蒙思想,也正是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高原则发展,洛克推导出了有限政府的政治结论。

在人类宪政史上两个最早的宪政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许多条文都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有关。比如国王非经贵族议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募债;非经法律和司法判决国王不得剥夺人民的土地和财产;不得强占民房等。这些在高中阶段的世界史课本书中都能看到,结合这些笔者认为,也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利制度安排,才有了如英国这些西方世界的兴起,也正是缺乏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制度的安排,才构成了中国在近现代走向衰败的原因之一。

1、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是推进民主政治前进的动力

笔者认为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亦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产权和私有的保护意味着个人有了更多的自由意志,有权用自己的财产服务于自己追求的目的,对集体、他人的依赖将大大减少。私产入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包括外国的舆论。有评论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我想:无论如何,宪法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述,表明中国在宪政道路上往前走了一步,这也是宪法增强活力和生命力的动力所在。

2、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写入宪法,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进一步表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教授曾说:“政治文明的对立面,应该是政治的不文明,野蛮的政治,我们将保护私权写进宪法,说明中国共产党是反对政治不文明和政治野蛮的,而政治文明更多是一个蓝图。如果我们不清楚政治文明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就不能搞清楚什么东西是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什么是必须抛弃或者扬弃的。如果这样将会带来一些思想和认识上的混乱,这个蓝图本身也会受到伤害,而把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正是理顺混乱思绪,勾画蓝图的画笔。他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不限于哪一个群体或哪一个人。只要是合法私有财产一律受保护,私有财产可能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这个财产可能多也可能少,只要是财产,只要是合法的,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富人和穷人的平等保护,这样一来,政治文明的蓝图就会很快展现于世人面前。[5]

(四)“八二宪法”修改完善的历史,也是私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

国家不能不搞经济建设,国家不能不搞民主法制,不能不让私有制得以存在,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反省历史、痛定思痛后得出的结论。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3040票赞成、3票弃权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八二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都分别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决策。根据党代会的精神,199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正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除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二是提高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设和十四大精神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了9条。主要内容有: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加以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删除了有关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等。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设和十五大精神第三次修改“八二宪法”这次修改涉及6条。内容是:“明确写入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人权”等载入宪法。

修宪与中国人民的命运紧紧相联,反映了我国的沧桑巨变。中国修宪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若在无根飘摇状态,就是人民和国家的大不幸;而一部顺应历史潮流、反映了人民愿望的好宪法,无疑会成为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器,而私权的保护正是这一推动器的原生动力。

(五)结束语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变的真理,因为真理总是发展变化的,尤其时间、环境的变化去不断地及时发现真理、完善真理。对于所谓“真理”必须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上升为行动的指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根本无法预见100多年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恪守教条,将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无异于削足适履,必然阻碍社会和发展,这已为我国及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

笔者认为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繁荣、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说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革命往往是建立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取得成功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以私人利益、私人财富、独立自由和自由竞争为主的动力结构,私有财产的合法化和不可侵犯性是有利于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历史证明发展经济,给予公民一定的私有权利,可以更有效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的缔造者和创造者。我国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是,要想解放生产力就要给予力量源泉的基础——人民私有的、自由的权利。只有如此,人民才能发挥出主人翁的创造性、积极性,生产力才能解放,才能发展。私有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完全不同,宪法的规范对于公共权利有一种防范性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并恩泽于普天人民大众,这种恩泽于人民大众的好宪法,也一定会得到人民的维护。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为人民所维护的宪法,更何谈宪法权威不能得以维护,不能得以保障。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注       释

[1]魏振瀛:《民法》.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78页。

[2]《人民日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3]《检察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4]《参考消息》第四版,2003-3-24。

[5]《求是》.2004—3—20,23页.

 

参 考 文 献:

一、魏振瀛.《民法》.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二、周叶中主编《宪法》.北大出版社.

三、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人大出版社.

四、《人民日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五、《南方周未》2004年第12期,第一版,

六、《南方周未》2004年第16期,第4版.

七、《参考消息》第四版,2004—3—24.

八、《求是》.2004—3—20.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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