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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门委员会严格审议,为统审工作打好基础。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制委员会的统审乃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具有导向作用。因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审,提出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是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形成的,并非法制委员会一家之言,其中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法制委员会统审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具有直接的影响力,进而影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可见,实行统审后,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责任更大了,要求更高了。因此,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把好法规草案审议的第一道关,对于主任会议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特别是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和研究,对于立法时机和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使立法缺乏可行性的法规草案,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特别是要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努力在专门委员会审议阶段解决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从而为法制委员会的统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完善制度,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创造条件。由于统审制度施行时间不长,许多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运作程序需在不断探索过程中逐步完善。当前,严格执行原有的制度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制度,对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一是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要求,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而且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正式送达人大常委会,以便有关专门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和审查,提出审议意见。二是改进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方式,可采取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的做法。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三是建立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进行立法调研,共同召开法规草案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会等,共同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5.加强联系与配合,协调一致地搞好立法工作。实行统审后,法制委员会与其他各委员会之间相互尊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专门委员会在提前介入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论证过程中,可向法制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或邀请法制委员会派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在初审法规草案时,应将法规草案及时送交法制委员会,并邀请法制委员会派员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和座谈,以便让法制委员会及早了解立法进展和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问题,为统审工作做好准备。法制委员会进行统审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在法制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应认真对待,可采纳可不采纳的尽量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应进行反馈和做好解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求得解决。法制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具体修改法规草案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共同工作,这有利于协调与专门委员会的关系,更好地吸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也有利于解决目前法制委员会普遍存在的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6.加大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力度,通过监督执法反思和促进立法工作。除立法工作外,专门委员会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一个法规制定得好不好,关键是要看它执行得如何,能否解决实际问题。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立法效果的研究,从而反思立法工作,向常委会提出对法规是否进行修改的建议和改进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思路,从而使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既督促法规的有效实施,又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发挥人大立法和执法监督的互助互促效应。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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