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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流变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1)(2)

2014-04-18 01:00
导读:值得玩味的是,当代主流的欧美国际法学者已经开始有规模地讨论美国的霸权是否改变了国际法的基础、以什么方式改变了国际法的基础、是否应该以及怎
    值得玩味的是,当代主流的欧美国际法学者已经开始有规模地讨论美国的霸权是否改变了国际法的基础、以什么方式改变了国际法的基础、是否应该以及怎样维持美国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等问题。[17]这表明,发达国家的知识分子也意识到国际关系的巨变为国际法基础理论的飞跃带来了契机,与此同时,他们希望为本国或本国所属的国家集团提供智力支持,使后者能够继续掌控国际法发展的脉搏。无疑,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认真对待这个问题,那么新世纪国际法发展的主导权就又将完全落入发达国家,尤其是霸权国家之手。更为严峻的现实是,如果我们仍然采取如今所“流行的”、“便捷的”研究方式,惟美国之学术马首是瞻,仅仅消极地等待着美国学者提出新的国际法理论给我们学习、翻译与移植,那无异于缘木求鱼。试问,一个享有有史以来最强大霸权的大国,一个滋长着不受制约的超级权力倾向的大国,真的能够带给国际社会足以依赖的、理性的国际法理论吗?科技的先进性就一定意味着理论观念的合理性与权威性吗?
    (二)可能性:对机遇的把握    此次国际关系的质变,也夹杂着诸多进步因素,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些进步因素的作用更为明显。只要国际社会把握机遇,充分利用这些进步因素,就可以尽快促进国际法的否定性发展。
    尽管美国已经建立起单极世界,但是多极化是大势所趋,多级的力量也在逐步发展中;尽管目前的集体安全机制已经不适应于“一超多强”的时代,然而对这一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且改革已经进入实际筹划阶段;尽管超级大国滥用自卫权的行为一时难以遏止,然而国际社会对践踏国际法的行为进行了普遍的声讨和坚决的斗争,增进了国际法制理念,防止了国际法公信力的下滑;尽管片面的现实主义做法依旧盛行,“文明的冲突”之类的论调此起彼伏,然而主流国际社会已经不得不重视与非主流文明的沟通和对话,世界的多样性得到承认;尽管各国依然为了利益而争斗,然而经济全球化令他们的利益总体上息息相关,零和博弈逐步让位于双赢或共赢局面;尽管很多时候依然要靠实力说话,然而愈益发达的国际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公平的表达机会;尽管某些国家出于私利游离于全球环境保护与禁核框架之外,然而“可持续发展”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有关的国际协调仍然在前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世界的团结与中国的崛起,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的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因素。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除此之外,国际法学的发展也能够为国际法的质变提供支持。从格老秀斯算起到现在,国际法学已有近四百年的历史沉淀,目前,有很多学人针对国际法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发展问题,作了或正在作积极的探讨。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将成为国际法学实现质变的积蓄力量。而国际法学的飞跃,尤其是其本体论的否定性发展,必将为在新世纪中摸索前进的国际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指导。
    注释:
    ①比如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最终通过签订1713年《乌得勒支和约》解决;波兰王位继承战争通过签订1735年《维也纳和约》解决。此外,自然法往往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调整上述国际关系的法律,比如1667年法国对西班牙的“遗产战争”就是“根据古老的法律”发动的。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一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②法国大革命至少影响到人民主权、不干涉原则、领土、内河通航自由、海洋自由、外国人地位、人权、庇护权等国际法律制度。参见费尔德曼、巴金斯著,黄道秀等译:《国际法史》,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118页。
    ③显然,这里我分享了多数学者关于“近代国际法”的概念,但是我们对于“近代”的主要特点及其划分是有不同主张的。下面的“现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概念的使用也存在相同情况,特此说明。
    ④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卡尔沃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对此可参见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87页。
    ⑤战后广大人民渴望和平,欧洲各国精疲力竭,理想主义者美国的威尔逊总统提出了著名的“十四点原则”并积极推动之,终于令巴黎和会通过建立国联的决议。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⑥康德早在1795年发表的《永久和平论》中,就提出要建立永久的和平的国际联盟来永远地结束一切战争。See I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Educational Company, Inc.,1957。
    ⑦例如《限制海军军备条约》、《洛迦诺公约》、《巴黎非战公约》、《和平解决争端总议定书》等。
    ⑧这至少包括:国家承认与继承规则的演进,与国籍法有关问题的发展,条约法与外交关系法的更新,领土规则的根本变化,海洋法的突破,外空法、南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的出现等等。
    ⑨关于国际法是不是“法”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其发展程度问题,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作为与国内法不同的范畴,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世界各国也都承认其拘束力。
    ⑩国外学者在形容当前国际法的体系时也多是使用“完整”(complete),而不是“完善”(perfect)这个概念。See H.Lauterpacht, The Function of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33,pp.51-135。
    (11)早在1625年,格老秀斯就将自然法与实在法融合在一个国际法体系中,而四百年后,两者再次融合,一切从形式上似乎又回到了起点,但显然这一次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与意义。See Hugo Grotius,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 London: Oxford, 1925。
    (12)人们对这个充满未知与变数的历史阶段有各种不同的称谓,比如“后冷战时代”、“全球化时代”、“信息时代”等等,而我认为可以概括为“当代”。参见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18页。
    (13)美国对阿拉伯世界的长期歧视和压制,使得自己遭受到“9.11”恐怖袭击,而在其攻占伊拉克之后,针对美军和美国平民的恐怖袭击也长期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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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虽然美国加入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有关条约,其国内的《多国作战联合条令》等法令也专门规定了“战俘待遇”,但是2004年5月以来,驻伊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丑行被接连曝光,人们不得不对“人权斗士”自己是否尊重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表示极大的怀疑。
    (15)正如斯托尔所批评的,在那些仅凭单方面行动不足以获利的贸易领域,美国确实推进了多边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但在那些它有能力以单边行动实现目标并且它自己希望维持这一能力的领域,美国就一直不愿接受多边规则;美国所采取的是一种工具主义的进路,只有当需要时才会选择多边法律规则。See Peter-Tobias Stoll, Multilateral Achievements and Predominant Powers, Michael Byers and Georg Nolte edited, United States Hegemon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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