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1)(2)
2014-04-20 01:11
导读:三、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是不可抵挡的潮流 纵观我国的法律,可以看到,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做出过明确禁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
三、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是不可抵挡的潮流
纵观我国的法律,可以看到,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做出过明确禁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虽没有“正典”的但实际上的宪法司法化实践也是有的。由此可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下是有其生存的可能性与空间的。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的加强,宪法作为人权最重要的保护手段,其司法性适用也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首先,从理论上讲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宪法是法,具有规范性、意志性、物质决定性等法的基本特征,当然也具有法的司法适用性。“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不应该成为宪法不能司法化的理由。其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对于有些法律规范,公、私法这种学理上的划分对他们已经显得无能为力了。宪法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宪法实际上是公法和私法的共同基础,微缩着一国法律体系中私法和公法两者的内容。宪法的这种特性使宪法司法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其三,对私人团体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违宪责任追究的必要使宪法司法化走进人们的生活不仅可能而且已成为现实。
其次,从我国宪法实践上看,宪法司法化有其生长的土壤与空间。看我国宪法实践的历史,宪法在审判中的引用问题涉及了这样几个司法解释:1955 年“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86 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法规性文件的批复”;1988 年“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2001 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就是关于被众多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案的批复,这一批复的出现引起了国内宪法司法化研究的高潮。最高人民法院短短的几十字的批复让沉寂了许久的实务界与理论界看到了宪法在司法上适用的进步,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要触动这根敏感“神经”的决心,看到了中国宪法司法化蠢蠢欲动的根芽。同年8月发生了青岛三名中学生要状告教育部的案件,2002年1月出现了
四川大学学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证明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已有了根基。宪政体制下对人权保护的加强,也是宪法走向司法化的动力之一。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最后,宪法司法化的国际化趋势也为中国宪法司法化提供了契机。继180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之后,许多国家先后将其宪法运用于司法实践,实现了宪法司法化。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三种宪法监督体制:普通法院监督体制、立法机关监督体制、专门机关监督体制,在这三种体制中,宪法都具有司法效力。所以要使中国宪法与国际接轨,就必须顺应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抓住历史给予的机遇,不失时机地建立适合自己的宪法监督体制,以促进中国的宪政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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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