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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解释采取的是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权。我国之所以采取这种解释体制,一方面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体制本身具有其它体制所不具备的优点: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其不但能进行普通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而且在宪法立法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更能准确地解释宪法,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第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宪法的监督机关,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障宪法解释的权威。第三,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各项权能及其开展的工作而言,恰恰与宪法解释工作相匹配。.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主体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同国家的宪法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各具特色的具体国情,具有不同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主权”、“法治”等经常作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则以“无产阶级专政
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和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原则。各国宪法通常在序言中都规定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如我国的制宪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的制宪目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美国人民和后代得到自由幸福。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实现制宪的目的,因此,宪法解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制宪目的。从宪法的整个体系结构来看,各部分各要素之间是一个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宪法解释机关通过理顺宪法内部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作出适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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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保障人民主权的行驶。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时,也必须遵守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权原则对于宪法解释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四)严格法治原则。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也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以宪治国。宪法解释作为我国宪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程序公正是实现宪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各种程序使宪法实现了程序上的公正。作为宪法主要活动的宪法解释,只有在解释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程序,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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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容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原则。由于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必然导致其与社会的实际发展相脱节,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使宪法反映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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