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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刑社会化 现实思考(1)(2)

2014-04-29 01:30
导读:(二)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运作 社区矫正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
 (二)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运作

  社区矫正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体制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和现代刑罚轻型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向,顺应世界性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改革的潮流,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并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社区矫正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然而罪犯在社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难以解决。当前,下岗职工不断增加,整个国家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由于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往往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状态,很难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可能会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更新刑罚观念,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刑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像有学者形容的那样“重刑主义像一个无法摆脱的幽灵,一直在国人的心中游荡。”⑧商鞅在几千年前就提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⑨行刑社会化观念的出现,是对我国重刑主义的巨大挑战,同时也是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的,要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刑主义的思想,消除监禁刑为主的片面观念,明确慎用监禁刑原则,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刑罚的适用应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如何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方面上来,笔者认为根本的途径就是转变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积极营造社区矫正制度。

  2、完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事立法。首先完善现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对管制刑,应当加入罪犯对受害人的赔付金、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并适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适当放宽适用缓刑的刑度上限,可考虑由原来的3年提高到5年;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适当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其次发展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应适时地创设转处制度⑩、刑罚易科制度?及法院判决前对判决对象的人格调查制度。应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在实体上、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重点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社区服务,在国外也被称为社会服务令、社区劳役和劳动赔偿等等,是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引进了这个刑种。它试图通过义务劳动使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善。?社区服务刑种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犯罪。我们国家在行刑过程中也已经出现社区服务刑种这一新的形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发出了江苏省第一张“社区服务令”,一起中学生抢劫案得到一种全新的处理。那就是法院通过慎重考察,大胆做出决定,对4名犯罪的少年暂缓判决,同时向他们发出“社区服务令”,指令他们无偿为南京后宰门街道敬老院的老人们义务劳动二个月, 待考察完毕后, 再对他们酌情做出审判。二个月后, 法院对他们的实际行动进行了多方评审,认同他们通过自己的实际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免予对他们刑事处罚的最后判决。?这意味着他们被免予牢狱之苦的同时,又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到自己往日所熟悉的课堂。其实对于这些轻微犯罪,如果他们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那么,判处他们从事的社区服务, 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设立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条款,就是最富代表性也是最有成效的措施。

  总之,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2] 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1页

  [4]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M ] 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22. 130. 22

  [5] 王泰《现代监狱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

  [6] 点视居住,是一种特别的监狱监禁方式,让服刑人员白天自由活动,晚间临睡前将他们集合起来予以点名,确认无误后,再令他们各回各的监室居住。

  [7] 胡学相著:《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8] 胡学相、周婷婷《对我国重刑主义的反思》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

  [9] 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10] 转处制度,也称转向方案,是指将犯罪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交给更适宜的矫正服务机构实施某种社区内处遇。

  [11] 刑罚易科是指法院根据罪犯的刑罚适应能力和再社会化需要等因素,以判决形式实现不同刑种之间的转换,以促进刑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取得最佳的行刑效益。

  [12] 喻红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构建》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3期

  [13] 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

  [14]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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