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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2)

2014-05-23 01:43
导读:在合作失败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革命才能打破既有的权力结构,消灭阻挠社会改革的利益集团。当然,革命也未必能超越改革面临的困境。革命虽然往往以
        
        在合作失败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革命才能打破既有的权力结构,消灭阻挠社会改革的利益集团。当然,革命也未必能超越改革面临的困境。革命虽然往往以宪政为目标,最终却不一定能推动宪政,因为革命的成功本身将造就新的既得利益;如果宪政将对这个集团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它将和旧的既得利益一样成为宪政的障碍。更何况革命的成功通常是以高度集权为前提的,成功之后执政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放权,因而势必和宪政的分权原则相抵触。例如辛亥革命之后,国民党仍然是一个组织涣散的政党,军事力量十分薄弱,因而只有不时和军阀结盟才能维持生存。直到1924年根据苏维埃的组织形式改组整顿之后,国民党才成为一个高度集权的政党,并不久胜利完成北伐。但是北伐成功之日,也正是国民党走向全面独裁之时。就在北伐胜利不到一个月,蒋介石就开始清剿共产党和左派势力,在党内和党外实行专制统治。[14] 在这个意义上,革命只是一种极端剧烈的变法形式,但是在完成统治集团更替之后,往往是“换汤不换药”;宪政面临的困境依旧,甚至可能因为新的统治集团更加独裁而发生倒退。事实上,革命对社会的风险是巨大的。由于革命通常发生在专制体制内,革命和反革命的诉求都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民主辩论得到核实与澄清,革命口号可能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在革命成功之后,一旦恢复集权统治,新的统治集团不通过正常选举对人民负责,那么也就完全未必兑现革命时期为了争取民心所提出的承诺。国民党执政后长期“训政”,迟迟不“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就可以作为革命党不信守承诺的一个例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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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根结底,宪政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宪政首先是每个人都有权参与的民主政治,因而实施宪政的必然结果是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结构,而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进而保障相对均衡的资源和利益分配。失衡的权力结构必然造成失衡的利益分配结构。在一个高度集权的框架下,掌握重权的执政者必然集中了不成比例的社会资源,进而形成一个自我保护、阻挠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宪政之所以历经曲折、进展缓慢,根本原因不仅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宪政在认识上的偏差,不仅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在理念上和现代宪政格格不入,而更在于这个体制下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结构自始至终排斥宪政改革。固然,宪政也要靠人民“一齐起来发动”,而宪政文化的缺失造成沉默的大多数任由少数当权者为所欲为,推动改革的新生力量在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面前屡屡受挫,但是文化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单凭少数知识分子奔走呼号,并不能在大众中间产生一种宪政文化。宪政思想引入中国后,还必须经过制度的实践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接受和认同,但是当权者却未必愿意尝试实践新的制度。[16] 在一个国家的制度和文化锁定在专制模式的情况下,宪政改革可谓难上加难。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宪政百年走过的艰辛历程实在是不足为奇的。
        
        
        
        四、宪政不合“中国国情”?普适价值的“本土化”
        
        
        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大抵制面前,宪政改革的力量往往显得微不足道;一旦改革派强大得足以消灭旧的既得利益,它自己便已经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集团。要打破革命和守旧的恶性循环,根本还是在于人民的力量。只有宪政意识深入民间,人民学会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执政者才会面临改革的强大压力。事实上,人民的选择也是对“国情论”最有力的回应。改革开放以来,形形色色的“国情论”、“本土论”在客观上发挥了维护现状正当性的作用,似乎只要一提中国的“特殊国情 ”、“本土特色”,一切违法乃至违宪现象都理所当然成了合法存在。然而,如果人民自己接受了当今世界的某些普适价值,那么这些强调中国“特殊性”的“学说 ”也就不攻自破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于传统价值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国情论”或“本土论”当然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中体西用”就是一种充分照顾“国情”的理论。事实上,不仅传统卫道士抵制现代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度,即便民国时期造访中国的外国法律专家同样认为先进的西方理念不合乎落后的中国现实,因而屡屡建议中国采取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因此,虽然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明知“超然内阁”在法国以至其本国试验失败,却仍然建议中国研究这项制度。[17] 美国行政法学权威古德诺先是认为英国内阁制不如大总统制更适用于中国,[18] 后来又主张民选总统制不如立宪君主制,结果直接为袁世凯恢复帝制所利用。哈佛法学院的庞德院长则更明确主张中国宪法的“本土论”。根据这种理论,中国既不需要采取分权制度,也不应采取联邦制;至于是否应该像美国那样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对违宪的法律提供司法救济,还得“视中国之环境而定”。[19]
        
        问题在于,形形色色的“国情论”并没有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任何建设性方案,反而往往成为阻碍改革的借口。正如1946年《大公报》的一篇社论在批评庞德的“国情论”时指出:“无论什么,只要是新的,是进步的,懒惰的人们便把眼睛一闭,手臂一挥,‘不合国情!’只要这句符咒一念,便心安理得的安于懒惰的现状,便理直气壮地拒绝一切进步。”[20] 至于究竟什么才符合中国“国情”,国情论者一般也是自说自话,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便统统斥之为“不合国情”。
        
        时至今日,“国情论”并没有消失。虽然“中体西用”早已过时了,法治的“本土论”填补了空缺并受到了不少青睐。在逻辑上,“国情论”或“本土论”本身并没有错;事实上,它们只是表达了一种常识。正如物理学的定律只有那么几个,但是物理学的问题却有无数而且答案各异一样,即便存在普适的道德、政治或法律原理,它们在各国的应用显然未必相同。更何况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机制,本国文明对外来文明的自然抵制是十分可以理解的,而且也确实有助于中国在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过程中保持一份清醒的反思。[21] “国情论”的问题是在强调各国个性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各国的共性。正如物理问题和答案都有无穷多个,但是物理定律却只有屈指可数的几条一样,各国宪政的路径可以有无数条,但是各宪政国家却几乎没有例外地包含上述几个基本要素。这表明各国宪政既有本国特殊情况和需要所决定的“国情”,也分享人性共同需要所决定的普适价值,两者不可偏废。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细究起来,“国情论”可能有两层含义。首先,任何民族都有自由决定本民族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事实上,除非成了纯粹的“亡国奴”或傀儡,其它国家也不可能将这些价值选择强加在特定人民之上,因而一个民族的基本价值取向最终必然是该民族自己选择的结果。即便民主、自由、人权、法治这些看上去“普适”的价值成为这个国家的主流价值,那也不是因为这些价值是美国、法国或世界上任何其它国家的,而是中国人自己选择如此而已。今天,我们当然可以重新发现小米、窝头的价值,但是假如13亿人都选择了麦当劳,谁又能阻拦或指责他们呢?如果我们的人民更情愿接受来自西方的某些普适价值,那是他们作为人的基本选择的权利,剩下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落实这种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国情论”或“本土论”其实是一个伪问题,任何真正由人民选择或经过人民认可的价值或制度必然是“符合国情”的。[22]
        
        但在专制国家,“国情论”还有另一层含义。由于国家决策并不对社会大众负责,因而即便某些制度、政策或措施对社会大众有利,也因为它对统治者不利而得不到实施。至于为什么这些看上去“先进”的制度实施不下去,答案说穿了千篇一律——皇上认为“行不通”;或即便个别好心的皇上想实施有利于社会的制度,也有一个强大的既得利益阶层因为这种制度对他们不利而设置各种障碍。他们会搬出一大堆名目来说明为什么不能这么做,但其实背后的实质就是一个利益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改革的必要性不等于可行性,最好的制度未必是可行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情论”所表达的其实是一种难言之隐: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是非常符合“ 国情”的,只不过它不符合统治者所认可的“国情”而已,因而实际上不可能实施。然而,统治者当然不等于国家,“国情”当然也不是统治者的“国情”;如果说 “国情论”在这里相关的话,那它至多只是意味着国家的民主机制不健全,人民不能自由制定并实施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因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实行统治者认可但是对人民未必最有利的制度。这种“国情论”显然已经变质,甚至带有一点讥讽和无奈的味道。笔者相信绝大多数较真的国情论者并非从第二层含义去理解 “国情”二字,因而在此仅将其限于第一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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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学者们有自由坚持不同观点,人民自己通过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走出了“国情论”的误区。和宪政一样,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最小政府等观念也是“舶来品”,因而一开始大概也被认为是不合“国情”的,但是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开启了一个伟大的时代。从1908到1978,中间整整经历了70年之久,而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1908年的《大纲》是在中国被动挨打、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勉强通过的,1978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却是亿万人民自觉自愿的选择结果。虽然经济改革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虽然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数次思想交锋和反复,[23] 但是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还是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市场经济并从中得到巨大实惠。时至今日,大概不会再有人指责市场经济不符合中国“国情”了,国家也不可能再回到五六十年代的“大锅饭”体制。一旦人民通过行动作出了最终选择,这种选择理所当然是符合“国情”的,“国情论”也就不功自破了。市场经济改革以最有说服力的方式表明,“国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更不是国情论者自己定义的那套东西;没有经过人民的自由尝试和实践,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垄断这个概念来排斥和阻碍改革。
        
        五、代结论——普适价值与世界宪政
        
        在经过东西方“冷战”和“文革”浩劫之后,中国终于从意识形态的闭关自守中走出来,逐渐回到世界宪政的大家庭。不仅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而且历次修宪逐步吸收了主要的普适宪政价值——1999年第三次修宪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理念, 2004年第四次修宪则进一步要求“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以及土地的征用或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在经过历次修正以后,除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之外,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虽然中国宪政走了许多弯路,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只要中国宪法在全球化过程中不断借鉴和吸收人民逐步认同的普适价值,那么宪政中国总是有希望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中国宪政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走到今天,确实已经十分不易,但是中国宪政之路远没有完结。恰好相反,抚今追昔、展望未来,中国宪政的漫漫长路似乎方才开始。如果宪法规定的普适理念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那么这些规定部分因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而未必获得有效的实施,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相当的距离。[24]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宪政仍然面临着贯穿了一个世纪之久的转型难题:制度和文化的双重束缚;相当封闭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动荡制约了公民宪政意识的发展,而宪政文化的缺失又进一步维持和巩固了既有的制度运行状态。
        
        幸运的是,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早已打破了传统体制的桎梏。经济改革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社会和政治观念,而且也产生了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政府和法学家对法治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社会宣传,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使公民看到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切实可能性。例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权利和法律意识,而公民意识的提高使制度创新得以在更高的平台上展开。有限政府原则在1989年可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是到 2005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之时,这种观念似乎已是法学界约定俗成的自然之理。[25] 没有制度和文化的良性互动,这种观念上的巨大进步是不可想象的。
        
        和硝烟弥漫的过去一个世纪不同的是,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在国家主权完整与社会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进行的。不夸张地说,中国现阶段是百年来最适合宪政发展的时期。在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内和国际环境都相对安定。虽然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等现象仍然相当普遍,但是总的来说综合国力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虽然老百姓未必事事对政府满意,但是那并非是因为社会状况今不如昔,而更可能是社会期望不断上升(rising expectations)之结果。最重要的是,虽然某些宪政制度仍有待落实,公民的宪政意识已经空前高涨。社会(尤其是广大网民)对孙志刚事件的强烈关注和反应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意识已经真正进入了“权利的时代”,[26] 西方政治文明中的一些普适价值已逐渐为市井百姓所自觉接受。在这个基础上,制度改革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会再重复戊戌变法的老黄历,也不会任由慈禧、袁世凯、曹锟之流倒行逆施。改革开放已经为中国宪政准备了充分的社会文化支持,改革者也将因为顺应民心的决断之举而获得并增强统治的正当性。当代执政者应以史为鉴,超越历史、把握时机,完成中国宪政未竟的世纪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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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宪政的世纪钟声敲响之际,中国正在迎接世界宪政文明的曙光。一个世纪的不懈追求给我们带来过太多的激动、困惑、疲惫、伤感、失望甚至绝望,但现在留下的更多是希望。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已不是愚不可及。经过百年洗礼之后,中国人的宪政觉悟和权利意识终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甚至可以自信地认为,这才是我们真正的“最后之觉悟”。[27] 在人民也“一齐起来发动”的基础上,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宪政”这个世纪目标离我们不再那么遥远。
        
        
        
        [1] 不少学者认为“大纲”本身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而只是规定了以后起草的正式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1911年颁布的《十九信条》才算第一部宪法。尽管如此,《大纲》仍然是第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文件,且和《十九信条》相比,《大纲》在某些地方更为详细,譬如规定了《信条》中没有的“臣民权利义务”。事实上,加上9条权利与义务,《大纲》共有23条,还比《信条》多4条,而两者在条文上的简略程度相差无几。因此,笔者认为《大纲》和《信条》没有实质性差异,两者都应作为正式宪法,因而以下也将《大纲》简称为“宪法”。
        
        [2]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
        
        [3]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006年第4次印刷)第120-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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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魏源集·海国图志叙》,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8页。
        
        [5] “上清帝第二书”,汤志均主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5页。
        
        [6] “议覆开办京师大学堂折”,《光绪政要》第22卷。
        
        [7]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页。
        
        [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页。
        
        [9] 参见李泽厚:“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3页。
        
        [10] 参见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0页。
        
        [11] 例如参见张千帆等:《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 转引自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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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例如参见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0页。*
        
        [14] 参见John King Fairbank, China: A New Histo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283-285.
        
        [15] 国民党中执委曾规定训政以6年为期,到1935年结束。但是国民党不仅在大陆没有完成训政,而且退居台湾后还继续“训政”并实行“戒严”长达38年之久,到1987年才开始解除党禁和报禁,距离《中国民国宪法》的正式实施整整40年。
        
        [16]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006年第4次印刷)第92-96页。
        
        [17] 有贺长雄:“宪法演说”,《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一度盛行政府的“超然主义”,但是至少从1905年之后已经不再追捧这种意识形态。参见魏晓阳:《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透视日本宪政的百年历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6页。
        
        [18] 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
        
        [19] “中国既缺乏美国当年之历史及社会背景,并无采三权制之必要,且三权制对于今日中国政治上之迫切需要亦未必适合。”庞德:“论中国宪法”,《中央日报》1946年12月13日。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0] “辟‘不合国情’说”,上海《大公报》社评,1946年12月23日;转引自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21] 例如在法学领域,本土论者的一种倾向是批评全盘照搬外国理念,强调乡土社会的实证研究,例如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当然,本土论者的个案实证研究必然是有选择性的,甚至可能刻意选择有利的个案为自己的主张辩护,但是批评者完全可以选择相反的个案加以反驳。如果对立各方可以由此揭示不同层次的社会现实,也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对话。
        
        [22] 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人民或许会发现他们选择错了,但是如果人民真正拥有选择自由,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发现和纠正错误之后自由选择更符合“国情”的制度。
        
        [23] 参见马立诚、凌志军:《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24] 参见张千帆:《倚宪论道——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344页。
        
        [25]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26] 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7]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1916年第1卷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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