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公法”发达的原因探析(1)(2)
2014-06-23 01:09
导读:3、古希腊哲学、 政治学 等多种思想的影响 古希腊是西方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发源地,其法律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作为古希腊最重要城邦之一的
3、古希腊哲学、
政治学等多种思想的影响
古希腊是西方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发源地,其法律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作为古希腊最重要城邦之一的雅典也不例外。雅典的法律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和公正理论,尤其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其法律正义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斯多葛学派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理性支配宇宙,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它不仅为现实法提供了评价的标准,而且还为现实法朝着理性方向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在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过程中,思想家们发挥了重要作用。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正义关系、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法治”的论述等,对法律特别是公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希腊思想家们不断地为城邦民主与法治提供法哲学上的论证,同时也指出它的缺点与局限,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法律正义、法律至上、尊重个人权利、尊重人的价值在希腊城邦制度及其法律思想中是非常鲜明的。[9]这些思想是古希腊的法律具有民主色彩的思想渊源。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古希腊社会也在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斗争的加剧又为这些思想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土壤。思想和实践的交互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古希腊法制发展的方向。希腊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凭借商品经济和货币的动力,不仅加速了私人财富的积累和追求,而且大大的促进了希腊人从原始共同体中分离和独立的过程,地域性的联盟代替了血缘氏族,契约为基础代替了血族为基础,在法律思想上一开始就表现了希腊人重视立法、重视权利、追求正义与公正的理性精神,“梭伦立法”就是这种精神的体现。[10]古希腊所形成这些哲学思想不仅为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而且还为形成民众良好的自由和权利意识奠定了基础。正如伯里克利所宣称的那样:“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他们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11]雅典公民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表现出了空前高涨的群体意识和政治参与的热情,雅典民主政治由此进入巅峰,而这些都是“雅典公法”发达的必要条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对“雅典公法”的发展是起着至关重要的先导作用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雅典民主政体形成的独特过程的影响
从雅典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雅典由“氏族迈向国家的进程,每一步都在法律上反映出来。”[12]在雅典由氏族到国家的演变过程中,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那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已无法满足一系列新的社会需求,取而代之的是以地域和财产来划分社会居民的一系列“社会改革”[13]。这些社会内部的变化已开始“腐蚀”古老的氏族制度,为国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氏族部落因这些渐进的改革而逐渐解体,从而形成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和组织,使雅典成为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这一系列的改革使雅典逐步地摆脱了氏族社会中影响社会发展的残余,并保留了其中原始的朴素的民主成分。这是“雅典公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元6世纪初,随着雅典工商业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平民阶级,他们是雅典军队的核心和民主政治权利的积极要求者。于是就有了平民和贵族阶级的对立,平民在这种原始民主氛围里为了自身的利益联合起来展开了与贵族的斗争,这些斗争的结果多是由平民的胜利而结束,这些胜利表现在法律上是逐步限制或剥夺贵族的某些特权。梭伦立法改革的背景正是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的激烈斗争,其结果之一便是创立了“公审法庭”,大大的强化了平民在政制上对贵族和寡头的钳制。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阿而菲埃而的改革则宣布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一次改革都是雅典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将这些改革总结为11次“宪法变更”,并认为人民大众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在增长。“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他们这样做显然是做得对,因为少数人总比多数人更容易受金钱或权势的影响而腐化。”[14] 在这种改革的氛围下,雅典国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诌媚僭主那样诌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的形式。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消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予陪审员以出席津贴的制度;这样每一位群众领袖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的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15]循着这样的轨迹,雅典的法律作为改革的成果逐步侵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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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雅典国家,各阶级权利、义务的分配悉由法律规定,并能通过有效途径予以贯彻执行。“在雅典宪政制度下,差不多任何争议,政治的、行政的或民事责任的,通过现代国家还未知的多种多样的方式,都能提交陪审团审判;任何一个公民,几乎就每一案件都能启动这一程序。”[16]这种民主的氛围孕育的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观念,更为重要的是树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作为一种斗争和妥协的结果成为一种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力量。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订亦须遵行法定程序。它所注重的是合法性问题。这里,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这就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17]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法律在维护各方利益上必然会表现得较为民主,而持续的斗争必然要将这种民主长久的保存下去,并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得以体现。从总体上来看,雅典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进行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主要是关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设置等等,这些都和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关。“雅典公法”作为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正是顺应这种现实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是“雅典公法”发达的根本原因。
此外,大规模的海外扩张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如公元前五世纪中期结成的“提洛同盟”对雅典的民主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提高了第三、第四等级的地位,提高了公民的参政意识,促使城邦政治任务急剧增加,给更多公民提供了进入政治舞台的机会等等,这些都是影响“雅典公法”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之,以“雅典宪法”为核心的“雅典公法”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源头活水。对“雅典公法”产生发展原因的探索和思考不仅有利于我们深化对人类法制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也将有利于指导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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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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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这里所说的“雅典公法”是以“雅典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等内容在内的一个体系。在雅典,“雅典宪法”主要指是一系列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总和,这些立法就其地位来说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根本法,故称之为“雅典宪法”。
[3]蒋云芳、胡长林:“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的影响”,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4]参见任寅虎、张振宝:《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9页。
[5]“贝壳放逐”是在克里斯提尼改革后施行的一种制度,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指定应该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由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得票超过6000者,则被放逐国外10年。
[6]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7]【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7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5页。
[9]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0]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11]【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32页。
[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5页。
[13]雅典大的改革主要包括公元前8世纪的提秀斯的改革,其主要结果是将居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到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的颁布,使雅典步入成文法时代――到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打破部落划分而按财产划分公民等级――到公元前509至前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取消部落划分,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彻底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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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6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4页。
[16]【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世界法系概览》上册,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17]梁治平著:《法辨》,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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