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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用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是,作为一种物,其所有权也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的双重性,这是因为,除了虚拟的网络本身完全由网络运营商占有控制以外,无论是OICQ号码、电子信箱,还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它们都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运营商控制和管理着这些财产,同时用户又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去实际地操作和控制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2.网络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运营商,但是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如网络用户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登陆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可以进入网络游戏,具体支配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从而获得乐趣和快感;对于电子信箱,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来发送和接受电子邮件,另外通过OICQ号码来聊天和传送文件等。
3.用户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却可以处分自己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转让其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服务,如用户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OICQ号码等。这种交易行为不是所有权的交易,而是对虚拟财产使用权的交易,在性质上是对其所享受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由于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所以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合同禁止的利用,如网络游戏中不能使用外挂、私服;不能利用电子信箱和OICQ传播病毒等。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就是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责任,同时对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作出规定,应当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义务分配。运营商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享受各种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也就是对用户的使用权的保护,使用户的使用权不受侵害,所以,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而使用户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的损失给予补偿,例如,当因为运营商的过失而使用户账号中的数据被修改,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用户使用权的妨碍,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占有性,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侵害也是对用户占有权的侵害,如非法袭击网站使用户无法登陆、窃取用户的电子信箱的密码使之无法使用其邮箱,盗窃OICQ用户的OICQ号码使之无法登陆,非法登陆他人游戏账号,对他人账号中的数据进行非法修改等等,这些行为既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也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和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用户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所以,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只要用户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均邮箱密码和OICQ密码等。为了公平保护运营商的利益,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害而使损失发生,运营商享有对该第三人的追偿权。
注释:
[1]宗煜.国际互联网络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初探
[2]许华伟.别当夺宝奇兵!.台湾地区电脑犯罪防治网,2002-11-11.
[3]根据该条规定,台北法院日前审结了台湾首宗网络游戏的虚拟宝物失窃案,认定网络联机游戏“天堂”内的虚拟宝物,属于有价之动产,应受法律保护。《自由时报》2002年6月4日第7版。
[4]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副教授认为,虚拟财产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参见:《网络游戏红红火火》
[5]河南省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万军在由《北京晚报》与中法网、搜狐网合办的一个关于“洪月”案的一个论坛中就是这样认为的。见2003年11月12日《北京晚报》。
[6]参见王宗玉副教授的前述观点。参见:《网络游戏红红火火》
[7]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
6virtual在科技中的含义和译法
[8]当然,我们认为游戏开发商对整个游戏是享有知识产权的,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
[9]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作了如此表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则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10]如果说体现创造性的话,也是体现OICQ等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但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和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同一客体。
[11] virtual在科技中的含义和译法
[12]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有争议,但是,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美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判例也都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
[13]根据不同的论坛而有所不同,如有的是生命力分值很高,有的是信誉度很高,如著名的个人商品交易网站易趣对用户按照信用度的高低进行分级。
[15]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人格权否定论[J].法学研究,2004,(5).
[16]杨立新.对动物该给人格还是物格[N].中国检察日报(第3651期),2004-07—20.
[17]马骏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中国法学,2001,(2).
[18]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认为,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装备”是无形的,可以作为无形财产。
[19]于国富.虚拟财产:徘徊在现实与虚拟间的利益诉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1] 央视聚焦:虚拟财产正名谁偷了屠龙刀
[22]如亚联游戏的总经理邱治国认为,“虚拟物品不是玩家享有的财产,而是一种使用权,对于厂商而言则是一种服务义务,受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电子合同约束。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只是一种享受服务的行为,玩家请求返还虚拟物品的实质也是要求运营商提供继续服务的要求”。参见:《虚拟财产保护成热点四道关卡阻碍其立法》
[23]被动存储区是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的用来存储用户邮件信息的网络空间。不同邮件系统的存储区空间大小有所不同,现在号称最大的免费邮件是网易提供的126.COM邮件,存储空间是260M。一般来说,免费邮件的存储区空间较小,收费邮件的则较大。
[24]很多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商的服务条款都有关于冻结、删除电子信箱账号的规定。如网易公司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条款第19条规定:用户如果连续90天内没有登录邮箱,邮箱将被冻结;邮箱的冻结期为30天,被冻结的邮箱将不能正常地收发邮件;在30天的冻结期内,如果用户没有将邮箱解冻,则冻结期后,邮箱账号、用户信息及相关的邮件将被全部删除,且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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