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浅探(1)(2)
2014-07-23 01:31
导读:三、目前条件下如何调和“卖地款”分配矛盾 笔者认为,在目前社会经济体制和法律构架下,应通过制订相应政策,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充分
三、目前条件下如何调和“卖地款”分配矛盾
笔者认为,在目前社会经济体制和法律构架下,应通过制订相应政策,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法院慎重介入,以调和“卖地款”分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建立农村户口准入制度。
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而农村“卖地款”分配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直接原因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即产权不明晰,难以确定“卖地款”应当属于哪些人。由于现阶段地方法规和公民习惯思维仍将户口做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户口的流动已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的重要原因,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户口迁入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户口准入制度,让农村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户口迁入问题上享有一定的决定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权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以避免利益驱使户口的非正常流动,迁入农村又未分得“卖地款”,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二)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法院有度介入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注意到,前几年法院判决的一些农村分配案件,由于脱离该村实际,在很多地方难以执行。如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2002年判决的某村十九户“姑娘户”(外嫁女)参加分配案,至今没有一个得到执行。后经调查上述“姑娘户”多数是“空挂户口”人员,即户口在本村而人不在本村,村委会认为执行这一判决导至本村参加分配的户口不断膨胀,无法为本村村民所接受。而拿到判决书的“姑娘户”认为自己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既然判决难以执行,则该村再次分配“卖地款”时,这些姑娘户干脆不再打官司,直接拿着未执行的旧判决书作为要求合法的“证据”,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卖地款”从民法理论上讲是处置集体财产的收益,应当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除《土地管理法》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外的其余“卖地款”,法律没有明确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人身上,村民会议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决定将安置补助费之外的“卖地款”用于分配给特定的人,如给老人和孩子,如奖励大学生和照顾困难户,也可以决定用于平均分配。所以即使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也有权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根据某成员具体情况决定其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由于法院对一个村及村民情况的了解远没有村民对本村情况更了解,所以法官的认识远没有本村村民会议的决议对本村村民更公平。如果法院直接判决某人应当参加分配或者不应当参加分配,或者应当分配的数额,则是以法官的公平标准否定村民会议的公平标准,实际上是在村民会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剥夺村民会议的权力。这种情况,只能弱化村民自治的权利,引起更严重的社会混乱。所以,在现有情况下,只有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才能保证本村村民间的相对公平,才能维护农村的稳定。
当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讲座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财产权利的内容。”法院对于要求审查村民会议效力的,要求依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分得相应数额的,法院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决。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笔者关于“卖地款”分配办法的一种设想
农村土地全部丧失农民无地可种,就如同企业破产工人无工可做一样,均是生产资料的丧失导致劳动者失去按劳分配的条件。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是按工作时间长短交纳养老保险,或者发放给职工个人买断工龄,在分配过程中仍体现了按劳取分配的原则。“卖地款”的分配,也可以按照按农民在从事农业劳动时间长短,计算每人应分数额,体现收入基本和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成正比的公平原则,避免仅凭户口迁移变化即可获得巨额暴利引发不稳定因素,化解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具体设想为
(一)计算方式
1、不满16周岁的不参加分配;
2、16~60岁的,按照从事农业劳动间长短(户口改革前按农业户口时间,户口改革后按未取得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时间)计算在“农龄”;
3、60岁以上的,超过60岁部分,不再计算“农龄”(即最高“农龄”44年);
每位农民的分配数额=每一年农龄应分数额×本人的农龄。
(二)特殊情况处理
1、学生在校期间计算“农龄”参加分配;
2、义务兵和兵龄不满十年的士官计算农龄参加分配(根据《兵役法》等相关法律兵龄满十年的士官由政府安置);
3、服刑人员计算龄。
以上公式虽类同工人养老保险交纳,因为由于文化技能的限制,和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的倾斜,农民的再就业能力远低于城市人口,农民的家庭负担又远大于城市人员,故分配数额即使略高于工人养老保险也是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
农村的“卖地款”分配工作,是市郊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普通存在的难题,而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理论和经验的限制,往往花费很大精力,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作为执业律师,如能总结自己的办案实践,为市郊农村分配工作提供出可供参考意见和建议,把“卖地”带给农民集体的实惠,公平地落实到每个农民身上,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做的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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