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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1)(2)

2014-07-24 01:48
导读:(五)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如一公司为特定目的设立另一公司,但其场地、人员、财产都来源于母公司,表现为机关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如一公司为特定目的设立另一公司,但其场地、人员、财产都来源于母公司,表现为机关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由于二者的混同与近似,交易相对方误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待债务发生后,才发现债务人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无力履行债务。

(六)利用“兄弟姊妹”公司损害他人利益。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政府过度干预行为。

在以上诸种情况中,法院均可撕破法人面纱,绕开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究母公司作为股东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有限责任原则而言,“揭开公司面纱”只是一个例外,只能在个别情况下在个案中予以适用。同时,“揭开公司面纱”突破了有限责任的原则,但这种突破是谨慎的,是必要的,毕竟公司制度的根基与精髓在于有限责任原则,由法律赋予公司以人格,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法人人格的否认不能普遍化,否则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作用将会消失或者削弱。而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过于宽泛也有悖于法人制度的本意。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意,在于补救法人制度的不足,防止法人制度的滥用,以此增强法人制度的效用,而不是否定或者减弱法人制度的作用。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表明了法律这样一种倾向: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法人的观念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维护欺诈,或保护犯罪,将“揭开公司面纱”作为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可见,“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新公司形式的涌现,新问题的提出,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为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已成为大多国家的共识。

四、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引入我国的意义及设想。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加之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这种立法上及适用法上的绝对化,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极大推动了公司的发展,适应了经济需要。但有限责任制度容易被用来规避法律义务、进行欺诈行为,特别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构建过程中,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皮包公司”、公司的“脱壳经营”、利用“假破产”非法抽逃资金等现象,导致我们的市场经济诚信危机、交易秩序混乱、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最终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是在诉讼领域,对于公司人格的滥用,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我国法官又不能象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只能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更显得束手无策,无能为力。这也是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上既无成熟的理论,又无较多审判经验的原因所在。

   目前,现行公司法操作性不强方面的缺陷越来越多地暴露,学界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呼声较高,司法实践也期待着一部更加完善的公司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将来修正时有必要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理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一方面使这一制度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在当前无明文规定的立法的情况下,应鼓励我们的法官利用自己的裁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裁判中。笔者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为基础,以司法解释形式明文规定允许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情形,而各地法院不得擅自创设,以防滥用该制度,以此解决目前立法上的尴尬。

当然,如何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也即对于在何种场合下以何种条件作为确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般准则,或者说何种情况下确定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能否制定出统一标准等这些问题,既使是在首创该原则的美国仍属尚未解决的且很棘手的问题。各国的判例之间、一国内部的判例之间也不一致,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国法院也没有确立明确而固定的原则。法院的判决往往以公平、正义为标准,以法官的诚实、正义感和自由心证为准则,来决定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但并不是说我们对该原则无所适从,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的做法,象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两个测试标准是应该可以认可的。

综上所述,为了弥补我国公司法的缺陷,维护法律的公正,我们有必要引进这种制度。但这一制度毕竟植根生长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土壤中之中,且其本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而且,至今我国国内司法中还没有一起适用该原则的经典案例。因此,如何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所用,还需要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共同努力与探讨。

 

 

参考资料:

1、吴建中编著:《公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2、王卫国主编:《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3、王耀平、王伯庭著:《现代企业问题法律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4、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

5、马德胜、董学立著:《企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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