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1)(2)
2014-08-28 01:42
导读:其次,就是不得不“入乡随俗”的被动行为。腐败风气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基,若想根除实属不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逐渐发现了商业贿赂对于其
其次,就是不得不“入乡随俗”的被动行为。腐败风气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基,若想根除实属不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逐渐发现了商业贿赂对于其未来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此便不得不“入乡随俗”,干出了见不得人的勾当。这些年来, 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贿赂, 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 而他们贿赂的对象, 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 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默契, 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3]。
三、境内跨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长期逍遥法外,成为企业开辟市场的行规和经营运作的潜规则,导致人们也习以为常, 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对于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从深度和广度,都要比国内企业的同等行为更加严重。
第一,跨国公司通过贿赂,与民族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民族经济受损。同所有的贿赂行为一样,跨国公司贿赂政府高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特别的关照、特别的优待等诸多“特权”,而且这种回报显然要比他们的付出高得多。目前在中国,跨国公司已经获得了比民族企业更多的优待,包括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包括政策上的扶持和关照;而且,跨国公司相比于民族企业本来就具备了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再加上通过非法途径“购得”的特权,在同民族企业的竞争中显然具备了太多的优势。
第二,跨国商业贿赂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跨国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这不仅吞噬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许多本该中国老百姓分享的果实被外商以商业贿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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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跨国商业贿赂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防止本国公司在海外发生贿赂行为特别制定了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控制的海外子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则国家有权对该母公司进行经济甚至刑事制裁。因此,如果这些跨国公司在商业贿赂盛行的东道国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话,它就会陷入两难境地:不允许子公司参与商业贿赂就意味着交易机会的丧失,致使投资收益减损;参与商业贿赂又与其母国法律和自身原有企业价值不符[4]。两难之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四、境内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
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首先要从政府行为的透明与公开入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产生的土壤。政府行为的透明与公开应从政府职能转变入手,将政府由全能政府、人治政府、管制型政府、封闭式政府变成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政府职能转变是减少政府官员商业贿赂“寻租”行为的必由之路。
其次,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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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当前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应是靠严格执法来打破各种违法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集中力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要改变案件侦查方式,由被动地等待举报,转变为发展线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再一方面,从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规律性的和共性的东西, 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同时,相关部门要联手综合治理,形成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效用,从而真正优化我们的投资环境。
最后,建立建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加强国际合作。无论是“朗讯案”还是“德普案”,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都是美资(子)公司在中国对中国有关公职人员进行行贿,并通过贿赂争取到了更好的竞争条件和经济回报,结果受到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外资公司处于双重监管之下,即分别受到投资者母国和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公司的贿赂行为往往可以从其税务记录和财务报表中窥出蛛丝马迹。要有效地打击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我们就应重视与该公司所属国在公司税务记录、财务审计,财务报表的公开等方面加强信息情报的沟通与交换,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建立在此种基础上的双边控制,将能发挥更好的预防和惩治作用,可以有效地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行为。
[参考文献]
[1] 付立忠.探密商业贿赂犯罪[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5.
[2] 陆 钰. 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刍议[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5):76.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邹德萍,铁金伟.“2006,中国向商业贿赂开刀 ”[J].决策探索,2006,(2):45.
[4] 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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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蒋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