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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是指不改变利益或风险在已串通好的两方或几方之间转移利益或风险的行为。具体包括洗售和相对委托行为。洗售又称虚买虚卖、冲洗买卖或虚售,即以影响期货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创造期货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而是自买自卖的交易行为。相对委托也称对敲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合约种类、价格、数量,向相同或不同的经纪商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3.其他行为
期货市场操纵的其他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和联合买卖;连续输入买卖报价但不成交;散布虚假、误导的信息等。
(三)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可分为促销欺诈和交易过程欺诈两类。
促销欺诈是指采用欺骗的手段,如向客户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业务信息、隐瞒某些关键性的信息或做出不实的承诺,误导客户的判断,诱使客户从事交易的行为。
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可分为私下对冲交易、搅拌交易的行为。私下对冲交易是指把接受的客户的交易指令私下撮合配对,而不是按规定在交易所内执行,或擅自作为客户的交易方与客户对赌的行为。搅拌交易,也称“炒单”。是指无视客户的利益,故意利用客户帐户或资金进行频繁超量买卖以获取手续费的行为。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现促销欺诈、搅拌交易和挪用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
四、 结语
期货投资基金是一种良好的投资工具,且可以改变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是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但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可小觑,我国应借鉴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结合期货市场特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期货投资基金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打下坚实的基础。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注释:
①可以豁免的情况如下:(1)在过去12个月中,为15人或不足15人提供建议,不坚持对外表明其是一个商品交易顾问;(2)业务或专业不属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所列明的范畴,或者已经以另一种身份进行注册登记,而且所提的交易建议不属于主要业务或专业范畴;(3)所提建议是限于那些在外国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和商品期权合约;(4)投资顾问的客户全部位于投资顾问主办公地和主营业务所在州,且该投资顾问不就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非上市交易特权的证券提供建议或出具分析报告;(5)投资顾问的客户只是保险公司等.
②《1940 年投资顾问法》和《2000 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说明了关联人的范围,包括:投资顾问的合伙人、董事等高管或履行同样职责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顾问的人、被投资顾问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包括投资顾问的员工),除非其职能仅具有事务性或文书性。依照《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规定,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③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事件.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tangjianin siderdealing/index.shtml.
参考文献:
[1]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胡俞越主编.期货投资基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3]肖成.中国期货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杨迈军.期货法律与监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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