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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承包金制度确立的必要性(1)(2)

2014-09-16 02:10
导读: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
  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人民公社”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事实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由村内的全体成员组成的,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是以单个自然人或个体出现的,所以农村集体作发包方,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权理论的,也是现代社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后,土地所有人实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否则极易导致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淡化、虚无化。因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物权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是无偿,那长此以往,集体所有权就难得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户就会产生土地私有的观念,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在我国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观性不容质疑的现阶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是一种物权性权利的今天,我们法律没有理由对土地承包金不进行调整规范。当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们应立足本国,充分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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