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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构想(1)(2)

2014-09-17 01:05
导读:二、《农村合作银行法》的基本思考 农村合作银行自身的发展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农村合作银行法》的立法势在必行。笔者从多个角度思考了《
  二、《农村合作银行法》的基本思考
  农村合作银行自身的发展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农村合作银行法》的立法势在必行。笔者从多个角度思考了《农村合作银行法》立法的相关问题。
  (一)立法的必要性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8项的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合作金融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国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都有明确的法规,并以之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行为。发达国家在信用社发展的早期都制定了专门的立法来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如1909年,美国在出现了第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当年就有了第一部信用社法律。一部好的法律可以让紊乱的秩序变得和谐,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制定一部《农业合作银行法》。
  《农村合作银行法》将是农村合作银行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外部环境支持,是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组织和经营的主要法律手段。法律的认可是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和有效运作的前提。只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农村合作银行才能成为区别于其它社团组织的合法实体。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农村合作银行才能依法取得与其他实体平等的待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运作,正常发挥农村合作银行的金融功能。
  (二)立法基础
  从世界合作金融的发展来看,合作金融搞得成功的国家,必定都是合作金融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对合作金融都有专门立法,使得这些国家的合作金融得到合法地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从立法基础来说,发达国家宝贵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譬如德国的《德意志合作银行法》、日本的《信用金库法》,他们通过立法不但确立了合作金融的合法地位,而且对合作金融组织成立的条件、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业务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权设置等加以了规范。这些都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也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通知和决议,这些都可以成为《农村合作银行法》立法的渊源。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立法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第一,制定与股权转让交易相关的立法内容。农村合作银行需要有效的股权流通。转让股权,使股份流动起来,可以体现投资价值,对原有股东和希望进来的投资者都是好事情,让其可以在有序规范的市场里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对促进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运营效率。但是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总是很小心翼翼的。
  第二,制定与市场退出保护机制有关的立法内容。农村合作银行低的门槛会带来大量的投资者,然而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保护机制,投资者还是只会站在门口看。而退出机制的缺失会降低农村合作银行改善经营机制的激励;会影响社员(股东)对农村合作银行改善经营机制的督促,即使是产权完全明晰并且完备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会降低社员(股东)要求经管人员改善经营机制的努力,而只满足于获得贷款以及高于存款利率的固定股息回报。除此之外,退出机制缺失也会降低内部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会刺激内部员工与贷款客户的共谋行为,损害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益而中饱私囊。
  第三,立法中体现保护金融业务相对人的利益。金融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个人理性行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自身而解释它自身的运作。”从本性上,应该保障金融行为的参与人充分的自由。金融机构业务收入来源于业务相对人,因此,《农村合作银行法》必须保护业务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在事实上农村合作银行与业务相对人的实际地位是有差别的,因此,《农村合作银行法》必须在同等条件下给业务相对人以倾斜性的法律保护,以从实质上平衡农村合作银行与业务相对人的金融法律关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第四,立法应更多关注农村合作银行的金融功能。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和滋维·博迪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讨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改革与发展。应该看到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因此,从功能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所以,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具有什么功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功能将逐步走向齐全化 。  
  
【参考文献】
       [1]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谢平.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1).
       [3]张乐柱.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英]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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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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