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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七、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财产保全中法院的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实体审查义务,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经过法院实体审查并审批的,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没有法院的认可,仅有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是不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资料:
1、王铁汉著:《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71页。
2、“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22225#0
3、“法律图书馆”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2.htm
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5、房保国等编著,《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法院版。
6、魏敬森等编著,《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课堂笔记》,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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