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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01:45
导读:三、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种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行政判决种类的设立与立法逻辑的矛盾 行政判决是根据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
三、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种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行政判决种类的设立与立法逻辑的矛盾
行政判决是根据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处理结果。因此,判决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具体问题的判断。而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定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8】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发展沿变而独成体系的。它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着天然的渊源。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决定诉的种类的重要依据,诉讼请求是判决的对象,依据诉对判决的制约性原理,诉的类型就制约着判决的种类【9】。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只是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而没有行政诉讼类型。这种只有判决结果,而没有判决依因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已明确的几种判决形式已经暴露出局限性【1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行政判决设立在立法技术上违背了逻辑规律,犯了无因致果,或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推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为此,要实现行政诉讼法“救济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改除行政诉讼中判决种类设立的逻辑错误。使行政诉讼法的判决有因有果,按照由因致果的逻辑顺序正常运转。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足
1、维持判决的存在不合理。从司法权的性质看,维持判决的存在是不合理的【11】:
首先,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被动性的权力,司法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由司法权的性质,判决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衔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其次,维持判决妨碍对相对人的救济。一但被诉行为法院维持,由司法具有的最终效力所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改变。这与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救济相对人的初衷不相一致。
再次,维持判决影响行政权的灵活运用。由于司法权的最终决定性,一但被诉行为被维持,即使以后发现有误,也不得自行改正。
正是由于维持判决的种种不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没有规定该类判决【12】。
2、撤销判决界定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及适用条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撤销判决的5个条件看,这5个条件不在同一个逻辑层次上。且除此之外还应规定虽符合5个条件却不适用撤销的情形,以便与其也类型的判决相衔接。我国法院还规定可再撤销的同时责令重作,那么法院是否有权指明具体内容呢,有人认为如果指明内容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但是如果不指明,也可能会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所以应视具体问题而论,在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要求行政机关如何行为。
3、对于履行义务判决需要进一步明确。
法院在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同时,是否应当指明如何行为。如果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角度看,司法权可以监督行政权,但不能代替行政权,如果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则法院可以指明行为的具体内容。所以在原则上,法院应保持一定程度的自律,但在例处情况下,可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的行为。
4、变更判决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我国现存的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从发展的角度看,变更判决有必要拓宽到行政裁决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行政裁决案件常涉及被裁决双方的民事权益,如果法院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仅有撤销权在,而没有变更权,会延迟对相对人的救济。在行政合同案件中,行政合同除有违法情况外,也有不合理的情况,如果不赋予法院对行政合同的变更权,对不合理的行政合同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不利于对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且避免撤销后行政机关重做而带来的救济成本高、救济不及时等弊端。
5、对确认判决的定位不准确。
法院审理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支持与否的判决。如前所述,确认合法的判决超越了法院的审判权限。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与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符,违背了不诉不审的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确认合法判决与维持判决的意义相当。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设计不科学。
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的答复有三种,支持、驳回或作出情况判决。而驳回判决只适用于不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我国,由于还存在维持判决和确认判决,所在在上述两种判决不适用时,且当事人的诉求不能支持时,方可适用驳回判决。但这种设计存在一定的不科学之处,撤销、履行判决是根据原告的诉求为标准设置的,驳回判决是依法院的答复为标准设置的。从这方面看,驳回判决适用于所有不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但目前,我国的驳回判决适用的范围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
(三)对行政判决完善的构想
1、从立法上设计科学的诉讼类型。为了能够真正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不但要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真对待和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理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合理衡量利益关系,合理解决纠纷和给当事人提供完整救济。充分认识到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标准,吸收行政法学新的研究成果,运用行政行为瑕疵补救理论,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裁判制度【13】。
2、从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与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补救角度出发,完善现行判决种类。综合考虑,规定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增加责令补正判决,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取消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之判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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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慎重对待情况判决,鉴于情况判决实际上赋予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与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之间进行平衡和选择的权力,考虑到中国目前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以及判例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引导,慎重对待情况判决。
4、借鉴、吸纳和整合国外先进的法律理论,为我国设计科学合理的行政判决。认识行政判决种类的设定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14】。可以增设禁令判决,以满足处理事实侵权行为的需要、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法院对原告提供更完全的救济。还可根据和行政诉讼的需要,增设中间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
四、结语
行政诉讼的基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尤其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权力分立或分工和司法独立构成其制度基石。只有在立法和行政分离后,才可能以国家的立法来制制约国家的行政,才可能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来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司法独立状况制约着行政诉讼的运行,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它将行政争议蕴含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纳入和平的司法程序,化解和渲泄了公民等因行政权不法行使产生的怨恨和不满,有效维护、回复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既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手段,又是国家权力对其合法性的自我回复机制。行政诉讼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发达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15】。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意志体现的载体,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平衡公权益与私权益,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手段。但我国现行的判决形式及种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和与适用时的法律空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我们应当不断深入对行政判决的研究,以便能提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判决形式,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正如德沃金所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层出不穷的社会现象,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也促进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发展。做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还要用先进的法学理论指导法律实践。促进法律实然状态和应然状的统一,为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构建合谐社会贡献自已微薄之力。
附录:
注释:
1、应松年 主 编 《 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年第1版 第1816页
2、姜明安 主 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第375页
3、林莉红 著 《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修订版 第199页
4、林莉红 著 《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修订版 第201页
5、林莉红 著 《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修订版 第204页
6、马怀德 主 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420页
7、林莉红 著《行政诉讼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修订版 第207页
8、〔美〕 艾伦•沃森 译 :李静冰 姚新华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9、蔡志方 著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43页
10、潘昌峰 主 编 《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第65页
11、马怀德 主 编《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428页
12、马怀德 主 编 《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4年4月第1版 第429页
13、林莉红 著 《论行政诉讼法修改定位》 摘自《法学》2003年第1期 大学排名
14、马怀德 主 编《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424页
15、马怀德 主 编《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1期57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主编《 当代中国行政法》 中国方正出版社
2、姜明安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3、林莉红 著《行政诉讼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4、马怀德主编 《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
5、刘善春 著《行政诉讼价值论》 法律出版社
6、吴华著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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