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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1)(2)

2014-10-16 02:10
导读:在我国,正在草拟之中的《行政程序法》有将合法预期(或者信赖保护)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动向,但目前这项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全上升到法律原则

    在我国,正在草拟之中的《行政程序法》有将合法预期(或者信赖保护)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动向,但目前这项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全上升到法律原则,所以,在缺乏制度法支撑的情况下,有的同志在理解“合法”预期问题上就可能存在着某种困难、会吹毛求疵。但仔细去思考,强调预期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一脉相承, [10] 强调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而把legitimate翻译成“正当”,尽管从英文字典上看,也不为错,legitimate的确有“合法的”、“合理的”、“正统的”等诸多涵义,但却无法完满地体现出上述法律保护的意境和要求。

    因此,我更加倾向于引入“合法预期”概念,而不是“信赖保护”;在翻译上也最好能够统一译为“合法预期”,而不是“正当期望”(或者“正当期待”)。

    「注释」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据张兴祥博士考察,legitimate expectation一词的中文译名分别有“合法期待”(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合法预期”(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正当预期”(莫于川:“论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正当期望”(「英」克雷格著:“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马怀德、李洪雷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正当期待”(胡建淼:《论公法原则》第22章,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见,张兴祥:《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答辩)。

    [3] 因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采取的是主观条件说,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诉诸法院。至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是由法院判断的问题,不影响原告资格的成立。

    [4]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和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页。

    [5] 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258页。

    [6] 张兴祥:《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答辩)。

    [7] 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8] Cf. Soren J. Schonberg, LegitimateExpect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

    [9] Cf. Jurgen Schwarze, EuropeanAdministrative Law,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Communities & Sweet and Maxwell, 1992, p.872.

    [10]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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