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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团民主:社团民主行政、行政民主的基本保证
社团具有双重身份。在行政法中,即可为相对人或第三人,又可为行政主体。前者是由社团的自治性决定的,是准私体,但又不同于普通私体,即一个强势私体,市民或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而后者是由其准公共性决定的,其介入两大公域——国家有限的公共领域和社团内无限的公共领域,从权力的来源观之,一个是授予性权力,一个是原生性权力。授予性权力源于国家民主的分配、衍生和流变,原生性权力源于社团民主的合法性。因此,此两域的两种权力以及因之所为的行政行为和活动,都应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⒈社团民主行政
民主行政是国家民主对政府或行政主体的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必须充分、完全、彻底、及时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社团,作为行政主体,社团民主的精神和内涵必须贯穿社团行政的始终。如果有悖于社团民主,社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社团民主,社团行政将失却合法性,非法行政也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社团只有在社团民主的基础之上才能行政。因此,社团民主是社团民主行政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其基本保证。
⒉社团行政民主
行政民主,就主体而言,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人;就范围而言,它包含民主行政且广于民主行政。它是一国行政领域民主程度的参量和整体指标,表现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各自所表征的民主精神、相对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和行政主体权力的优化程度。社团行政民主,因社团的双重性,比国家行政民主更复杂。因此,作为社团民主中的两个矢量——权力和权利,要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或效果,只有行政法治。社团成员,作为相对人要求保护,社团民主为之根本,由此表现为行政法上的各种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社团,作为行政主体要依法行政,社团民主是依据,由此表现和衍生出行政法上的行政权能包括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反之,相对人得不到保障,行政主体失却资格。因此,社团民主是社团行政民主的基本保证。
⒊社团行政与行政法治
社团民主、社团行政是行政法治的社团民主、社团行政,只有法治化的社团民主,才能保障社团行政的法治化。社团民主是社团行政的前提和基础,社团行政是社团民主的实施和实现。社团行政是非国家行政、社会行政,是行政法的新疆域,它开拓了传统行政法的版图,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理念多样化、行政方式多途径。这样,社团行政法治也刻不容缓,它包括社团自身的法治、社团外社团行政与国家行政衔接的法治、社团内部及行政的法治。相应的,一个构建新范式意义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命题便迫在眉睫,这是实践和理论的要求,也是行政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因此,作为法治国核心的行政法治(包括社团行政法治)要求构建和制定一部新范式意义的完整、良好的行政法,而且伴随着市民或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社团行政法治将日益成为行政法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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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是英译词,是我国学者处于不同理解对之不同的翻译。我们认为这两个词应该有所界分,前者是相对于自由而言,后者是相对与法治而言,是历史地的产物,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目前,学界的著作较多,有: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等。
[2] 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思想的新发展,它用经济学的思想和方法去思考政治、民主和宪政。参见布坎南等,《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参见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0页。
[4]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10。
[5] 帕累托最优的基本意思是,一个政策使某些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而没有使其他任何人的状况变差(即至少维持平盘)。参见林立注:《波斯拉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版,第85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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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第17页。
[2] 王士伟主编:《古希腊城邦民主制论稿》[M],西安出版社,2005。5。第130页。
[3] 同[2],第131页。
[4] 季卫东 :《宪政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16页。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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