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活动最频繁的一类机关。这些众多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有一部分因为长久的历史原因,其职权范围到现在还不是太清楚。比如城市卫生管理,是卫生局的工作还是环保局的,还是都有管辖权?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2)、行政权力和私权的竞合。
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双重法律身份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法人身份和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公权力代表身份。一般情况下,只要分清楚人们从事活动时的主体性质即可。但,如果发生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采用国家行政权力即行政权力和私权相竞合时,该怎么处理?
(3)、国家赔偿责任归属模糊。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都正当依法行使的话,二者在大多情况下是同一行为,但如果二者之一违法行使职权就出现了应当由谁负责的问题。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者的认定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和内部追偿制度。这些规定对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个案中难以操作,对赔偿责任的归属指引不明,因而可能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免于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有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
(二)行政赔偿范围立法的相应立法对策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是很完善。于此,笔者认为在还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处理上面所提到的一系列有关案件时,应在行政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不断完善和健全这一方面的立法。
(1)、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晰的,便认定行政机关有此职权即该机关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不能以自己没有此权限而推卸责任。对于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如果构成共同行使职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如是单独行使,则由违法行为实施者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2)、在行政权力和私权相相竞合时,一律按照行政公权力处理。因为,目前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正常的市场运作的隐性干扰因素随着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特点的行政权力的扩大而增加。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3)、对于国家赔偿责任归属模糊的,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手续不完备行政行为、假公济私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职务中非职务行为等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由加害者承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而内部追偿方面,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为内部追偿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四、行政赔偿程序的规范化
现实生活中,有些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避免上法庭,往往对赔偿请求作出一些无原则的让步,从而有损于国家权益。而更多时候是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推脱赔偿请求人的正当申请,拖延时间,影响受害人及时实现权益。行政相对人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管是在资源控制还是在力量大小方面都是弱势一方,尤其是公民个人,他们的诉求常会得不到满足。
另外,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予以赔偿。但对于这一步,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并不具体,操作性较差。法律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中有什么机构处理赔偿案件,也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应采用什么程序处理赔偿纠纷,在处理程序中赔偿请求人有哪些程序权利和义务等。这种赔偿程序的不规范极可能导致大量的赔偿案件“暗箱操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极易因为程序的不透明而对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乃至怀疑司法公正,这对确立国家赔偿法的尊严和权威是极为有害的。
五、余论
应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诉讼化、规范化,采用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公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以达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而且这一社会的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因此,在行政赔偿立法上,我们应当借鉴世界各国赔偿立法的有益经验,顺应世界人权保护潮流,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立法,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规范赔偿程序。同时,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广大公民和企业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自觉做到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诚实信用互助友爱。所以我们应当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大力宣传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使大家具备运用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这是行政赔偿立法得以完善的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急切要求。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 岳光辉.国家赔偿法实例说[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4] 王成栋.政府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张正钊.国家赔偿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6] 皮纯协,等.国家赔偿法释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7] 房绍坤,等.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