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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愿当被告,不愿惹麻烦
行政复议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怕得罪人、怕麻烦、怕当被告的“三怕”思想,对复议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由于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受理案件等于自找麻烦,无事找事,所以收到申请后,不论对或错多采取维持的办法,免当被告。并且,在人少事多的状况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费力不讨好。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相对人在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时,宁愿去找关系、找信访等非法定的、柔性的救济途径而不愿求助于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的、刚性的救济途径;在可诉可议的情况下,宁愿选择行政诉讼这一收费的、繁琐的法律途径而不愿选择行政复议这一免费的、简便的法律途径。长此以往,后果严重。一方面,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力度不断地削弱,行政复议工作将会停滞、萎缩,行政复议制度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老百姓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降低,导致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不利于我省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对策
由于复议机关自身条件和目前现实状况的限制,日益艰巨的复议工作任务成了复议机构难以承载之重,时常显现“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快我省依法行政的步伐,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宣传 ,提高认识
开创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因此,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关心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要让市民广泛深入地了解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意识,并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权,切实解决好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知告、不会告”的问题。
加强宣传的关键是对广大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宣传,实践中的问题更多是领导及机关干部不理解不重视而造成的。要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复议既是“德政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搞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2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构建和谐贵州的客观需要,从而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化为自觉行动。同时,建议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2、 落实办案人员,改善办案条件
健全复议工作机构、落实复议人员,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保证。以目前我省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的状况,是无法有效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一方面,切实落实复议办案人员,特别是基层政府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确保复议办案有两名以上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另一方面,各部门要依法保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条件,诸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复议经费等。
3、建立配套制度,规范办案行为
为了加强对复议机关案件受理的监督,促使复议人员公正地办案,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的集体讨论、工作责任、重大案件备案、听证、和解、定期报告、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考核、培训以及表彰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县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
4、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复议人员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涉及的领域逐渐拓宽,疑难棘手案件日益增多,对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亦随之提高。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复议队伍,一是加大对全省的复议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覆盖面,讲究培训的质量,杜绝走过场,真正提高全省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二是组织复议办案人员旁听行政案件的审判。通过旁听,使复议办案人员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答辩技巧,提升应变能力,提高应诉水平。三是严格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制度,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以上措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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