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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现有行政资源 完善乡镇执法体系(1)(2)

2014-11-26 02:12
导读:(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
 

    (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监督管理

    (1)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2)进行行政问责。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

    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和机制上的创新,它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运作平台,且与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十分吻合,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强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常言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可是那么多已穿过这个“针鼻儿”的“线”里恰好就缺少了几根行政执法的“线”。国家在建立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如:修订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并在编制、经费、设备等各方面长期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广大的农村这个最根本的落脚点上看,它所应有的作用和最佳的效果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虽然,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的每一部行政法律或法规,基本上都有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机构和队伍做为执法的主体,似乎可以确保这些行政法律或法规的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国家对各个执法主体在机构、编制、投入和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一级就算到了终点,以致于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始终难以真正达到广大的农村,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等更是如此。与此相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在乡镇的机构,由于其分工过细、职能过于单一,工作任务实际上处于“半饥饿”状态,在“职能法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扫一扫自己的“门前雪”,并不能兼管他人的“瓦上霜”。而当地的政府空守着许多由各上级机关直接掌管的行政资源却无力将其拢合起来并发挥其潜能,这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整合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将其改造成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变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会牵动一些部门(主要是已经在乡镇建有所、站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的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动员、解释、说服、教育和协调工作。但实施这一变革又有巨大的优势:无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可大功告成,也无须“伤筋动骨”,且“后遗症”小而短,所需的仅仅是政策层面的东西和领导的决策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行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少数省份如重庆直辖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成功的经验理当为我所用。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目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通病:他们做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满足各地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开展行政执法时,他们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以日常巡回监管为例,一个县的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稽查队,如果以每天跑一个行政村来计算,一年都难以跑完全县所有的行政村。所以,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或采取临时突击的办法开展执法,难以运用长效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控,效果并不理想。遇有紧急任务时,往往是穷于应付、疲于奔命。而此时,一些在乡镇设立了所、站即所谓“有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虽有“帮衬”的条件和时间,但限于法定职能,却无法进行增援,只能作“壁上观”或“隔岸观火”。那些无力在乡镇设立相应的“所、站”即所谓“没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确保履职到位,则另辟蹊径加以应对。他们利用当地的各种人才作为自己的“协管员”和“信息员”、利用当地的某些组织作为自己在乡镇的“腿”,形成“自己的”监管网络,以求能够将触角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两网”,即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两网”已覆盖全国98%的行政村,村民们可以放心的使用药品)。这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笔者以为,在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一味的强调上下对口是极不现实的、也是极不可取的、更是极不可行的;而在乡镇机构的职能上寻求和建立一个上下对应的“链接点”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而也是完全可取的。从目前上述各“没有实力”的部门想方设法建立的各种“网络”来看,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更无基本的经费保障,恐非长久之计。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还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可取、且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但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方面有了一个可以上下对应的“链接点”,而且又使乡镇人民政府有了一个可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平台;不但激活和用活了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又使更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得以在乡镇延伸,并通过乡镇这个“链接点”一直延伸至最基层的行政村。——这完全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很值得有关部门深入探讨和积极推行。

    (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就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由于自身没有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一个机构,因而难以在行政执法方面真正负起“总责”来。例如:自2007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许多会议和工作任务都是直接贯彻和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而且都要求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有其它方方面面的许多事务)“负总责”,但由于乡镇并没有“技术质量监督站”等一些相关的机构,使得乡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时侯,没有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也没有一个可以运用的具体“抓手”,任务虽然是抱回来了,但在分解和布置这些任务时,却很有一点“老虎吃刺猬——无从下手”的感觉,因而显得十分尴尬,这个“总责”如何负的起来,的确成了一个问题。可以预见,这个平台一经建立,乡镇那些长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弊端必将得到明显的改观,如:不但可以使“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政府负总责”与“行政执法权限”相脱节等现象立刻成为历史,而且还可以使乡镇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的状况得到基本解决。

    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出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一是可以改变乡镇站所“三权在上”、“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乡镇政府的统筹调节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扩大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自主权。以往乡镇政府在抓工作时常常是“上级说抓啥就抓啥”、“照葫芦画瓢”,穷于应付。通过整合,可以使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辖区内重大事务有了更大的决策权,能够集中精力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三是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措施和手段。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使之在抓工作时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置。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乡镇人民政府创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和一个可以运作的“抓手”,正是众多乡镇首长们求之不得的“奢望”。

    (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以往已经有过许多理论探讨和实践,但大多都仅仅局限在机构的裁减、编制的压缩、人员的分流上想“点子”,“抠”人头,不仅工作难度极大,更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扰。而在乡镇人民政府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通过运用整合现有行政资源等综合治理的办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的明晰了乡镇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乡镇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乡镇干部自觉转变观念,破除“全能政府”、“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观念;改变“全面控制”的做法,主动从不应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矫正片面对上负责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到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来。

    综上所述,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既切合党的“十七”大改革精神,又顺应了乡镇工作的实际需求,可行又可为。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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