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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与行政指导(1)(2)

2014-11-30 01:44
导读:(五)官方与学界的态度。官方基本持肯定与支持态度。从现有的资料看,目前还没有发现来自官方的明确的反对声音,最多是不表态。相反,学理界除了
 

(五)官方与学界的态度。官方基本持肯定与支持态度。从现有的资料看,目前还没有发现来自官方的明确的反对声音,最多是不表态。相反,学理界除了部分学者支持外却也有部分学者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官学两方之所以在此出现对立,笔者认为官方可能更多的是考虑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公益性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管理工作并且行为本身不违法,官方注重的除了行为合法性之外更多的是关注行为的社会实效性。对于官方的这种明确支持至少是不反对、默许甚至是冷眼旁观、不表态的明智做法笔者是极为欣赏的,如若社会问题政府处理不好又反对民众自己去解决进而激起民愤那才是十足的傻瓜政府,反之,放手让群众去解决政府解决不好群众又喜欢自己解决且不违法的社会问题,政府名(宽容、民主之名)利(群众替政府分忧、政府又不用买单)双收,何乐而不为呢?而学界部分反对声音可能表明学术理论界更偏重于从完善、加强、巩固各自即成理论体系的角度看待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至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生发的一些新生事物与现象对业已定型的原有理论的冲击缺少必要的反思与足够的关注。

从背景案例可知,来自官方的态度对于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很大,有时甚至决定其生死存亡。案例(一)中的反扒队在队员被诉后从现有资料看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支持,仅仅因被叫去“协助调查”怕家人担心就导致解散。而案例(二)中的护村队在得到官方明确支持后,不仅组织规模日益壮大,且历时5年而不衰。成员有着强烈的自豪感、成就感和归属感。笔者认为出现此种反差更主要的原因不只是护村队知道自己行为合法,而是得到了官方的明确支持甚至是赞赏,对于中国的普通民众而言,官方行动上的支持可能要比国家立法的支持更合法。例如郭春辉案,在得到官方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即使郭因此牺牲,不但没有导致网络反扒队解散,反而激励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⑨

(六)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关于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前文已做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完善的法制需要在立法上能及时地予以明确的表达而不是让人们通过对国家相关立法的综合分析再去做出正确的逻辑判断。诚然,法制的完善在社会变革急剧发展的今天不可能指望在朝夕之间,它需要一定的时间。然而从哲学的角度看,法制的不完善是绝对的,绝对完善的法制永远是法治社会的目标而不可能是阶段性成果,立法者的任务是使现行不完善的法律去不断接近目标而不是达到。因此,对待处于社会流变进程中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这一新生事物,社会能否给予一个宽容的环境对于它的发展而言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处于社会智识之颠的学术理论界,在完善现行法制,推动社会进步,扶持新生事物方面更应当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而不是相反。

三、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试析

从前文所述两背景案例内容可知,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上所起的积极作用应当说是非常明显的和主要的。结合本案,其积极作用可概括如下:第一,对盗窃贩毒分子给予了有力的打击,有效地改善了当地治安环境,保护了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反扒队四、五个月抓获窃贼近120名,护村队连续5年保证村里不增吸毒人员不进贩毒人员);第二,节约国家司法资源,降低治安社会成本(活动经费自筹自支,人员不占国家编制);第三,缓解警力不足,提升政府形象(中国警力严重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对该类组织的支持从社会实效上必将得到人民对政府的支持);第四,密切干群关系,利于社会和谐(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第五,激发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及主人翁意识,养成社会正义理念,增强民主法治观念;第六,为公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活动平台,利于锻炼和培养民间人才与社会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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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积极社会作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潜在的和可能的消极影响。由于此类组织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缺少官方的必要监控,从学理上分析存在异化的可能,即转化为违法的民间组织(尽管这种可能性并不很大)。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官方积极的行政指导与其加强沟通,并给予必要的监督从而做到事先防范(案例二就很典型)。鉴于该类组织结构松散又无必要的组织财产作支撑,一旦在行动中组织成员遭遇到伤亡等不测事件亦或给组织外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就很容易使组织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方面陷入被动并进一步影响组织的存在发展(见案例一)。当然,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为组织成员购买相关保险,通过立法表彰抚恤相关人员,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会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行动提供资金支持。

总之,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是利远远大于弊,而所谓的“弊”通过有关方面的努力也是能够克服的。即使暂时不能克服避免,也是瑕不掩瑜。因此,可以说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是起着巨大促进作用的,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重视。

四、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再结合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从经验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视角看,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其发展势头是日益强劲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但就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一个特定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来说则可能存在许多变数。目前我国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发展问题上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很多,既有组织内部的各种有利与不利因素,又有来自组织外的综合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趋势方面基本呈现出三种态势。第一种是没有得到当地官方的明确支持,官方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其存在发展持旁观态度,组织行为对社会、国家有利,其不表态最多暗自高兴,如果出了问题则一切要你组织自己扛。对于这类组织而言如果其本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法律知识和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又得不到社会有关方面(如知识分子阶层的智力)支持的话,极易在遇到“问题”时走向解体(如案例一)。反之则能够继续发展下去。第二种是在得到官方明确的支持、肯定的情况下,通过接受来自官方的行政指导,⑩组织合法性得到有效保证,组织成员普遍具有自豪感、成就感、荣誉感、归属感,只要组织任务长期存在,该组织一般就能坚持发展下去(如案例二)。第三种情形是如果前两类情况下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能够长期存在发展,在内外有关条件改变,时机成熟后,有可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转化为受行政法规范的正式的非政府组织。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待目前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政府不宜用高标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限制其发展,也不应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应有所作为,通过必要的行政指导的方式来支持、引导其发展。对于学术理论界而言,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智识优势和社会影响力,对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多加关注、宽容与支持。对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自身而言,应当一定程度的加强组织内部的管理与成员自律,在处理涉法问题时一定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妥善处理好公益与私利的关系。以此推动我国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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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自:中山国际网∕资讯∕浙江最大民间反扒队无奈解散。摘自:东方早报,2007-01-19。

【2】 引自:CCTV.COM—[新闻会客厅]中缅边界的女子护村队。

【3】 何云峰、马凯:《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团)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一期,第26页。

【4】【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贾西津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4页。

【5】《荀子·富国》

【6】 引自:长城在线∕新闻中心∕中国出现民间反扒队,专家呼吁立法加以规范。2006-05-10。

【7】 引自:中山国际网∕资讯∕浙江最大民间反扒队无奈解散。摘自:东方早报,2007-01-19。

【8】 引自:人民网∕山西视窗∕社会生活∕路见盗贼就出手――对话山西首个“民间反扒队”。

【9】 见:新浪网∕新闻中心∕郭春辉被追认为革命烈士,2007-02-15,转自《河北日报》。

【10】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指导应当成为行政主体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职责行为。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十五章第一节,247-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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