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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通过2004修宪使得“人权入宪”以后[⑦],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将会更加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行政法的这种民主化进程也是服务行政法逐步确立、逐步取代管制行政法的过程。因此,“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 也可转述为“行政法的专制主义缓和与退缩进程”。
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制度表现丰富多彩,可以视为行政民主性逐步增强的成果,例如: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的发展;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制度的发展;告知、听证、证据、公民参与等程序制度的发展;代表评议、行政申诉[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发展。这些制度或者直接赋予和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其他合法权利,或者通过制约行政权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其他合法权利。这些行政法民主化进程的成果均为服务行政法提供了具体的制度支撑。显然,以行政民主化为基础的服务行政法,完全契合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历史潮流和现实需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协调和统一,可谓“行政法的未来是强烈的服务化的未来”。[⑨]
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也是建立在行政民主化的基础之上的,“行政民主”和“民主行政”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核,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民主参与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主线。从宏观的层面上来讲,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如下要素: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司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监督救济制度。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我国行政法已出现并正在发生着一系列制度创新,逐步深入地体现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例如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执法中的听证制度、申辩制度等,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作为替代、补充和高效手段的其他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等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司法中简化程序、减免制度等许多方便和服务于公民的措施;监督救济中的申告处理、复议申请和公开接受公民监督的举措等等。
四、服务行政法的现实课题与发展趋势
(一)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面临的现实课题
虽然我国行政法初步确立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在制度建设上也有所体现,初步建立起以民主行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实施乃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过程,要使服务行政的理念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以充分落实,需要法律制度、法律环境、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作用。如果仅有制度的规定,而没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的作用,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能算是“形式意义上”的服务行政法,我国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服务行政法,尚需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是经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加快步伐的行政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具体而言,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是:
2.通过加强立法和行政立法来推进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须回应、适应这一变化,否则就会落后于现实。当下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虽然有了一些体现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但仍然有一些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具体制度和做法未得到及时清理和调整,甚至有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创设的具有行政专制倾向的具体做法还存在于行政实务之中。及时废止滞后的法律规范,推动服务行政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3.进一步完善和切实遵守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些服务行政的制度,但还不够完备,例如行政公开制度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行政公开的范围、方式等还没有在法律层面进行集中整合的系统规定;有些已经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呼声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得到遵守,还需要完善违反制度规定的监督和责任机制,督促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4.营造服务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不是孤立的行为,必须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各类民主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和人大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适当的方式督促纠正。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应予配合,在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互动过程中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通过相互协商和理解达成行政两造的一致。
5.重定政府角色,调整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服务行政法的发展也对政府职能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既要成为管理者又要成为服务者,政府在这双重角色中要恰当定位,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调整转变。这就难免涉及到与旧体制、旧机制的冲突,而此类冲突的解决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使政府成为行政法治意义上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为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提出: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加快思想文化变革,使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自觉配合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展望
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看,21世纪前中期我国行政法在增强民主性和服务性方面会发生一系列深刻持久的变化:(1)基础理论方面:行政民主论有可能成为21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而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2)主体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化,例如行政审议会的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完善,第三者角色和行为效力的发展;(3)行为论方面:表现为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简便化、参与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例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的积极运用和规范化;(4)监督救济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多样化、系统化、民主化和便民化,例如规范化的行政怨情处理制度,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和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加便民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①] 参见该文件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
[②] A.J.P.Taylor,English History,1914-1945,1. 转见[英]威廉。韦德 著,徐炳 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页。
[③] [法]狄骥 著,钱克新 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2年版。转引自陈俊著:《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之“服务行政”要论》,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④] 参见陈新民 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8页。
[⑤] 沈荣华 著:《论服务行政的法治架构》,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期。
[⑥] 例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就通过许多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强调了服务、便民、参与、救济与效能的统一,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对服务行政模式发展的回应。
[⑦] 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入宪”,是特指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相应的重要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和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的原则)载入宪法,进一步体现了在宪法层次为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全面、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这一重要修宪目标,这对于我国人权法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⑧] 这里的行政申诉泛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直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投诉、行政首长公开电话和定期接待公民投诉、某些地方试行的专设政府机构接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行政救济制度。
[⑨] 杨海坤、关保英 著:《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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