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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1)(3)

2014-12-11 01:15
导读:“无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社会非难’,即以社会性价值为标准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处置手段。西方民法、国家赔偿制

  “无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社会非难’,即以社会性价值为标准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处置手段。西方民法、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是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具体形式,”12 即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之活动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或者其行为使相对人不得不承受超过一般公众所应承受的特别牺牲,无论其是否具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

  故无过错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合法行为之损害赔偿。即国家机关之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了损失的,对于此损失,受损失人无过错或无法律依据应由其本人负担时,就应当归于国家赔偿责任,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将此纳入“国家补偿责任”。如: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查证核实他并没有犯罪,将其释放。13 在该案例中,公安机关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的,无违法亦无过错。该公民事实上并未犯罪,虽其在表面上是有犯罪嫌疑,但非其本人之过错。故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但该公民人身权利被限制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对此损害,并无法律依据要要求其本人自己负担,则国家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共负担原则,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抚慰,给予赔偿。此类赔偿责任是基于弥补性质和抚慰性质的法律责任,而非某种恩惠,不能以“适当”为标准搞象征性赔偿,而应当是充分的、及时的赔偿。

  3、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亦属特殊归责原则之一,其应当适用于我国法院的错误判决行为之损害赔偿。因为法院判决的错误与否,既要符合国家赔偿制度之原则,又不得违背司法最终性原则。故对法院错判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结果归责原则,即只有经法院再审撤销原判的,才能引起司法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决未被撤销,则不能证明错判之存在,当然不存在赔偿责任之可能。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旦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因执行原判决被侵害的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等之损害即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责任得以弥补。“我国对错捕、错拘,应当采用结果责任原则,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同时可解除公安检察机关的困惑,保护其打击犯罪的积极性。”14 然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虽然也可以适用结果归责原则,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之损失是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挽回的,故如果能够挽回损失,就没有必要由国家再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只有那些通过执行回转无法挽回所遭受之损失或无法完全挽回当事人之损失的,国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

  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于我国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行为之赔偿领域。公共设施指由行政主体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之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铁路、码头、堤防、机场、自来水厂等等。根据公共设施本身之属性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管理上之缺陷或过错,其本身即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损害公民、法人之合法权益。故根据公共设施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其管理主体的性质、地位、权利等,使得其致人损害之赔偿与民事赔偿相差甚远,不利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从而,许多国家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都纳入国家赔偿责任之范畴。即公共设施之设立、管理主体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之后果是否有管理上的缺陷及主观上之过错,如果有过错,则应当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亦属特殊归责原则之一,故其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之范围内和条件下适用,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结  语

  本文在查阅众多学者、教授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论著之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之违法归责原则进行解读,并分别从违法归责原则价值层面上之缺失、与其他归责原则相之冲突、与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之矛盾及一元化之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发展趋势四个方面阐述其不足,进而拟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之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

  [5] 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 年第2期。

  [6] 赖梁盟。试析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

  [7]  刘正祥。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政法学刊,第21卷第1期,2004.2.

  [8]  盛永彬。试论国家赔偿。政法学刊,第19卷第1期,2002.2.

  [9] 郝建臻。我国国家赔偿程序之缺失与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0] 张  斌,易建华。对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思考。行政与法,2005.09.

  [11] 张  艳,张  芳。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5期,2006.9.

  [12] 高  峰、滕银厚。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中法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1期。

  [13] 田国华。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第2O卷第3期,2004年9月。

  [14] 滕  宇。浅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5] 李瑰华。国家赔偿违法原则质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4期,2005年12月。

  [16] 李昌庚。试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南京晓庄学院学报,第19卷第1期,2003年3月。

  [17] 齐  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第21卷第1期。

  [18]  邓金菊,韩  林。浅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江西行政学院学报,第9卷第1期,2007年1月。

  [19] 朱姚培。国家赔偿制度比较与思考。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0] 丁德恒。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卷第2期,2002.9.

  注释: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7页。

  2 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第89页。

  3 盛永彬:《试论国家赔偿》,政法学刊,第19卷第1期,2002年2月,第12页。

  4 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4页。

  5 高峰、滕银厚:《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中法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1期,2007年2月,第85页。

  6 滕宇:《浅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4页。

  7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法治经纬,2006.4,第23页。

  8 应松年、杨小君:《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1),第6-7页。

  9 田国华:《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第2O卷第3期,2004年9月,第50-51页。

  10 邢丽云:《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思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18卷第2期,2005年6月,第26页。

  11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3页。

  12 朱新力、余军:《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实证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2005年3月,第124页。

  13 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0页。

  14 马怀德:《制度变革中的行政赔偿》载应松年编《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383页。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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