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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1)(2)

2014-12-12 01:39
导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5]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26] 1987年3月31日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27]


第六,“严打是长期的对敌人专政的斗争”

“不能设想严打斗争可以一劳永逸不再需要进行。一切行之有效的专政手段和方法都不可以丢掉。至于怎么搞,我看是大来大搞,中来中搞,小来小搞。”[28]

第七,“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
1981年5月,彭真亲自主持召开的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

2、邓小平的“严打”的观点

首先,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

1982年,小平针对经济犯罪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29],1983年,小平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出“解决刑事犯罪的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30]

其次,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1983年7月19日,小平和彭真谈话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31]

再次,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邓小平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32]

最后,“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邓小平指出,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他看来,“严打”决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33]

彭真、邓小平的“严打”观点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从“严打”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政策,但在理论上有一些突破,特别是将“严打”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

3、“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扬弃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原则基础上,基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违法犯罪特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先后经历了l978年至1981年的确立时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与实验时期,1991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79年6月中共中央初步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1979年11月、1981年5月中旬召开的两次城市治安会议明确提出“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 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

第二,明确提出“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宣传纲要)》的通知中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第三,“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的法制化

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入全面发展时期,“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的政策进一步牢固确立并深入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把“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法制化了,因而“严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显赫了。

从中共对“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与“严打”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由于中国转型社会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浓厚政治化、军事化、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科学品格倾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误用了,其科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严打”的大规模实践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公布,我国实际上开始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严打”斗争。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标志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斗争正式启动。从此“严打”几乎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展开,中国因此进入以“严打”作为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和政治控制的重要手段时期。

从1982年在经济领域开始的“严打”至今已近二十年,历经三个大阶段。在三阶段中除1985年外,每年都组织“严打”战役或者“严打”专项斗争。

1、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34]

第一,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以及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全国性的“严打”三大战役

从1982年1月至1983年4月底,“严打”经济犯罪的斗争已经如上所述。从1983年8月开始,我国开始了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斗争,这次 “严打”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

(1) 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在全国范围打了三仗,有的地方打了四仗。第一仗主要是打击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搜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积案。第二仗是深挖犯罪,集中搜捕流窜犯、逃犯,打击流氓团伙,大力侦破大案、要案和重大积案。第三仗是巩固前两个战役的成果,挖出一批隐藏较深的大要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000人,检察机关起诉975000人,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死刑的24000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000人,劳教人员169000人。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35]

(2) 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到1985年12月,分四仗。主要是使“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打击那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加强政治攻势,瓦解犯罪分子。

(3) 第三战役从1986年4月上旬至国庆节,分打击流氓、打击流窜和打击盗窃三仗。打击的主要对象还是最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不搞全国统一行动,不统一规定时间,边打击,边防范;边打击,边建设,逐步过渡到正常。

三大战役历时3年5个月,取得了巨大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36]

第二,20世纪80年代后期与“严打”相结合的各种专项斗争

从1989年4月开始,公安机关开始了打击流窜犯罪的专项斗争。这次专项打击明确了打击对象,按照1983年12月公安部《关于集中打击行动第二仗中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意见》规定的六种人,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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